1.0目的:
为使货仓物料成品及半成品在搬运、摆放过程中有所规定, 以保证其质量没有因不适当的搬运和摆放而损坏。
2.0范围:
该指示适用于本分司所有物料,成品及半成品的搬运和摆放规定的确定和执行。
3.0内容:
3.1 搬运前要选用适当的运输工具﹑用具。
3.2 运送的物料不得超过运输工具的负荷。
3.3 轻重物料要有先后次序摆放在卡板或板车上。
3.4 摆放物料距离要拉近, 减轻撞力, 避免损坏包装及物料。
3.5 运送的物料不能放得过高, 以免运输途中倒落或与他物碰擦损害物料包装及内容。
3.6 运输工具, 用具不用时要妥善保管。
3.7 特别的运输工具如吊机、铲车、货车等要有专人操作或驾驶, 确保工作时工具状态良好。
3.8 吊机操作规定:
3.8.1 不得超载﹑超高(高少于6尺, 重不超过1.5吨);
3.8.2 启动前须关好门;
3.8.3 停止时, 须停稳后才可以开门;
3.8.4 不使用时, 须关好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