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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消防管理制度,物品储存、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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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的消防管理,确保仓库、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公司的仓库消防管理。

  三、职责
  3.1安环部消防站(队)是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1)制订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3.2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仓库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准确掌握本单位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
  (2)负责逐级落实消防责任制和岗位消防责任制。
  (3)负责组织制定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规定。
  (4)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
  (5)负责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6)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领导志愿消防组织火灾扑救。
  (7)负责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3.3仓库所属单位应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灭火预案的演练。
  3.4仓库保管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3.5仓库新员工必须经过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6仓库应执行夜间值班、巡回检查制度,做好交接班、检查记录,值班负责人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仓库消防管理流程
  

仓库消防管理流程.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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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库消防程序说明:
  

仓库消防程序说明.png

仓库消防程序说明.png


  四、管理内容
  4.1基本要求
  (1)本规定所称仓库,是指各类仓库、堆栈、货场。主要由贮存物品的库房、运输传送设施(如吊车、电梯、滑梯等)、出入库房的输送管道和设备以及消防设施、管理用房等组成。
  (2)仓库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4.2物品储存管理
  (1)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2)露天存放物品应分类、分堆、分组或分垛,并按规定留有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露天存放时,应在炎热季节采取降温措施。
  (4)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仓库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5)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6) 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通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7)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方可入。
  (8) 甲、乙类物品的盛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9)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和可燃包装,应定点存放,定期处理。
  (10)库房内因物品防冻需要采暖时,应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间距不小于0.5 米。
  (11)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严禁设办公室、休息室。其它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经公司消防队批准。
  (12)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时,应报经公司消防队审核、批准。

  4.3物品装卸管理
  (1)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2)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3)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为防爆型。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4)各种机动车辆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或修理。
  (5)库区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应经公司消防队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6)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7)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消防队批准后,方可进行。
  (8)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4.4仓库电气管理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2)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定。
  (3)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4)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5)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6)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切断电源。
  (7)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电热饮水机等家用电器。
  (8)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9)仓库必须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10)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由持电工作业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

  以上贴子只是内容提要,完整祥细的内容在下面附件中,请下载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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