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仓库管理,保证存储期间产品质量,及时为正常生产和顾客提供合格的产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购物资、外协加工产品、成品的出入库及储存控制。
3职责
3.1 仓库负责产品的贮存控制。
3.2 质保部负责产品的检验。
4工作程序
4.1出入库手续
4.1.1采购物资到厂,先放置于待检区或做待检标识,由仓管员根据对方送货单据,清点其数量,核实其包装无损,产品标识清晰无误后,通知质保部进行检验;需要入库的外协加工产品、成品由生产车间做待检标识,通知质保部进行检验。在清点采购物资数量时,尾数件必须全数清点,其他不便直接清点数量的物资可采用称重法或抽样,以样品的数量取平均,求算得出总体数量,经核实的数量,需在对方送货单据及报检单据中注明。
4.1.2 仓管员根据合格的检验记录或标签,填《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及时登帐并放置《物资储存卡》。
4.1.3 仓库根据相关部门的《领料单》或《出库单》,办理产品的出库手续,核对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等无误后,在单上签字,及时销账销卡。
4.1.4 凡错领、错发、工艺更改、顾客要求等原因,已领出物资可填《退料单》,仓库核实其合格标识或根据重检合格单据办理退库手续,因生产计划变动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材料、零部件、外协件有多余的,由领用单位自行妥善保管。
4.1.5 每一笔出入库数量都有即时在卡上予以记录,每天下班前统一进行账务清理,做到日清日结。
4.2贮存物品的堆放要求
4.2.1 仓库主管负责所有贮存区域的规划,制订《仓库区域规划图》,编排区、架、层、位号码(即四号定位),库存物资应按用途、性能、规格,运用立体贮存方法确定摆放位置。
4.2.2 物品分区、分类排放整齐,标识清晰可见,当实际存储物品与规划图不一致时,需挂牌明示。
4.2.3 易损物品、危险物品,顾客提供的产品设专区摆放,并给予醒目的标识。
4.2.4 同一批产品因存放位置的限制,需要存放在仓库不同的地点时,选择其中一处放置“物资收发卡”,卡在注明其余产品的存放位置,在其余产品的标识中需备注“卡见××号”。
4.3储存期限
4.3.1 对于有贮存期限要求的物品(如油墨、酒精等),要使用对应四季的绿、红、黄、白色标,标明物品的入库时段,每超过一年,加贴一个同样颜色的色标。
4.3.2 不同的批号要予以区分,防止混放,以便做到先入先出。发放有贮存期限要求的物品时,需在产品标识上加注有效日期。
4.3.3 物品贮存期限起始日期规定
贮存期限起始日期的计算分三种情况:包装上有出厂日期时,依出厂日期开始计算;如果没有注明出厂日期,但须做进货检验时,从检验合格日开始计算;如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则根据入仓日期开始计算。
4.3.4 物品的贮存期限,包装上没有注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4.4贮存物品的环境及安全要求
4.4.1 仓库门窗防暴晒和风雨袭击,房顶不漏雨、墙面不渗水,地面不冒水,做到防湿、防潮并保持通风。
4.4.2 不使用电炉、电烙铁、大功率白炽灯等会过分发热的电器,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保持防火通道的畅通。
4.4.3 仓库负责配置适当的设备(空调、抽风机、除湿器等),以保持适宜的贮存环境。
4.4.4 对有特殊贮存环境要求的物品,仓库应配备相应的资源予以满足。
4.5定期盘点和巡查制度
贮存物品需建立“物资收发卡”和台账,仓库每月定期盘点,做好账务清理(发生盈亏应列表上报,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再进行账务处理),保持账物卡一致。仓管员应经常查看库存物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在盘点或日常巡查中发现超过贮存期限或变质的物品,应及时通知质保部检验,根据检验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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