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常常会产生下脚料(边角余料、废碎料),有些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数量较大,出售时可收回的金额较高。对这种下脚料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应在下脚料回收时(或期末)按预计可收回金额办理材料的入库(退库)手续,冲减生产成本中的材料成本;在销售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按照成本学理论,成本是为创造商品价值而发生的生产要素耗费的货币表现,是商品生产者为维护简单再生产所应确认的价值补偿尺度。有价值的下脚料,其价值在出售时实现,不需要从产品销售收入中补偿,因此应冲减生产成本。
按可收回金额冲减,符合成本核算的真实性要求。下脚料的可收回金额与产生下脚料的原材料的购入价格之间有很大的差额,这部份差额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必要的资金耗费,这部份价值应当从产品的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应当计入到产品的成本当中。
企业期末办理下脚料的退库并冲减生产成本,符合会计核算配比性的要求。有些行业下脚料的出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在3%以上。如果回收时不冲减生产成本,一方面造成当期成本的虚增,另一方面又造成出售当期利润的虚高,造成会计期间利润的不可比。企业选择废料出售时间容易成为一种调控利润的方法。
现在有些企业在发生下脚料出售时,虽然计提了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下脚料不作为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其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应收帐款等)
贷:生产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人员认为,在所得税按三级管理,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这样处理可以减少所得税的计税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这是非常错误的。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废料收入是应税收入,故意不申报纳税是一种偷税行为。
因此,下脚料业务,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办理下脚料回收或期末办理退库时:
借:材料—下脚料
贷: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如果下脚料是在委托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应冲减委托加工物资:
借:材料—下脚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1.出售时:
借:现金(应收帐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材料—下脚料
当然,如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非常少,可收回金额不大。根据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企业也可简化处理,不办理退库冲减成本,只是在出售时确认为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