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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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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1 08: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爆破器材仓管制度

  1、仓库实行专人保管,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进出库人员要实行登记。登记册不能存放库内。

  3、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安全部和物资部人员每月到库房至少检查1次,节假日前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检查。

  4、每周清查帐目一次,清查帐目是否相符。

  5、仓库人员及进入库区人员要缴出火种,禁止穿铁钉鞋、戴老花眼镜进入库房。库区内禁止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手机、传呼机、对讲机等)。

  6、搬运物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抛摔。

  7、起爆器材和炸药要分库存放。不能与其它任何物品混放。

  8、仓库要设安全警示标志,存放要便于搬运,通风良好,并做到防火、防潮、通风、避雷、防爆、防盗、和防止小动物进入。

  9、堆放稳固,堆剁与墙不小于20厘米;堆剁间距不小于1.3米。木箱保管允许重叠堆放,但高度不得超过2米,堆放整齐,炸药不超过5箱的高度,雷管不超过4箱的高度。

  10、堆放时标志向外便于查对。防潮垫用20厘米厚木条或木板,不允许用元木、石块、砖块。

  11、仓库照明需用防爆灯罩。

  12、定期检查避雷装置、防火装置是否有效。

  13、仓库内不允许开箱,不允许使用易发生火花的金属工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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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1 08: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爆破器材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1、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3、仓管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爆破器材库,包括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等安全装置以及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清理销毁;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丢失的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4、认真执行两人管理,两把锁,两本账,两人发药制度,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5、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6、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房内温度、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危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各门锁是否正常,账物是否相符;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

  7、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8、严格领发手续。无主管工程师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不发,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9、测试雷管加工药包必须在药包加工室内进行(应离仓库25米以上),严禁在库内操作。

  10、发雷管时,必须到库外开启,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11、对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要及时清扫处理。

  12、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库区范围内要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避雷设施,不得丛生杂草。库区四周要有放火隔离带。

  13、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与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14、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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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1 08: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爆破器材库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防止矿区爆破器材库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本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小型地下矿山。

  三、依据法规、标准

  《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四、职责

  爆破器材管理员: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以及本制度。

  安全部门:严格做好爆破器材管理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五、管理内容

  (1)严格执行库房安全管理规范,库房应设专职管理人员(保管员),并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出入库制度。

  (2)保管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灯知识,熟悉库房管理各项规定,并经过专门训练、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非工作人员进入仓库必须经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遵守库房的各项规定。

  (4)各类危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库房内严禁贮存无关物品。当条件限制需在统一仓库存放两种以上危险物品时,可按“危险品同库存放表”的规定执行,把库房内危险品设隔墙将不同的危险品分开。

  (5)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手机、传呼机等烟具和无线电子产品,搞好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

  (6)爆破器材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a、按进库顺序堆垛,不同规定的危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b、仓库应留有不小于1.5米的主要通道,堆垛距墙(柱)及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通道。

  c、堆放炸药、导火索等成品箱的垛高不应超过五箱,堆放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过四箱。

  d、仓库应做到“十防”“十二无”,库内应设有灵敏的温湿度表。

  “十防”:防潮、放热、防冻、防霜、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

  “十二无”: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差错事故、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15米内无易燃物、水沟无阻塞。

  e、在暴雨和雷雨等恶劣天气,不准出入库。

  f、库内必须整洁、防潮、通风良好。

  g、库内严禁烟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h、库内严禁存放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盒杂物。

  i、消防设备、通风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j、严禁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k、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l、发现包装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项目领导和公安部门。

  m、严禁在库内拆箱、开包。

  n、危险品如着火(指炸药、导火索)应用水或各类灭火器材去扑救,严禁用沙土覆盖。

  o、安全标志齐全,并张挂醒目。

  (7)民用爆破器材出入库需遵守下列规定

  a、民用爆破器材入库前,保管员应认真检查库房,清除杂物,打扫干净,整理好储存垛位,做好入库准备工作。

  b、入库时,保管员应认真填写“民用爆破器材入库验收单”,确认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及编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送货车号、合格证准确无误,方可入库。

  c、出库时,保管员需先核实出库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方可能发货。严禁凭电话、白条发货。出库查验:品名、规格、数量级编号、出库日期、施工队名称、提货车号等。如发现手续不完整或出库凭证有差错,可拒绝发货,并报告主管领导。

  d、民用爆破器材出、入库有关资料、凭证等信息必须建档做到帐、物相符,长期留存备查。

  e、对同品种、同规格的民用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先进先出的原则。

  六、附则

  (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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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1 08: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爆炸物品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熟悉保管的民爆物品性质,储存条件等知识。

  二、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

  三、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认真做好收发货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和报告。

  四、爆炸物品出库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按批准的对象、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在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登记手续。严禁将炸药与雷管同时发货。严禁炸药与雷管同时存放,仓库内保持通风良好,保持一定的墙距、行距、垛距。

  五、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的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妥善销毁。

  六、确保库区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七、严禁穿钉鞋、着化纤服装进入库内,禁止使用明火。

  八、定期盘查库内货物,对变质、过期的民爆器材或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及时报告上级,按有关规定处理。

  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矿安全部门负责实施。

  二、仓库保管员是仓库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仓库保管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负责对灭火器检查、维护。

  四、进入库区任何人不准将烟火、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库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作业,并做到严格限定动火区域和人走火灭、人走物清,火种及可易燃物不许在库区过夜。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库区内消防器具、设备等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六、矿安全部门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七、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仓库保管员和警卫人员,经常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的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汇报矿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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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31 08: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范爆炸物品的储存、领取、发放、临时存放、使用、退还工作,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证生产安全有序进行,制定以下管理实施细则。

  一、储存管理

  1.运输到各矿山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储存到专用仓库内,仓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

  2.各矿山仓库保管员要求严格做好爆炸物品的检查验收、入库登记手续,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3.发现不合格爆炸物品的人员要立即报告矿山主管领导、公司安全环保科和公司主管领导,并做好拒收清退登记手续;

  4.各矿山仓库保管员要求了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熟悉各类爆炸物品的性能和特点,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保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5.各分矿主管领导落实责任心较强的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域,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保证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干燥整洁且24小时有人看管;

  6.各分矿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被抢;

  7.专职看管、守护爆炸物品仓库的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离岗、脱岗。如有特殊事由,必须请示主管领导同意,由矿主管领导另行安排人员守护;

  8.仓库保管员发现爆炸物品变质或过期失效的,要及时报告公司安全保科和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9.仓库保管员要做好当班库内清洁卫生,入库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乱丢乱放。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公司领导和西岭乡派出所;

  二、领取管理

  1.各井领取的爆炸物品要事先做好预用计划,以书面形式报给矿部,矿部做好统计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科、供应部;

  2.爆破员凭《爆破员作业证》到仓库领取爆炸物品,每次用量按照当班实际用量领取,不得多领、超前领、冒领;

  3.领料时要检查爆炸物品质量,点清数量、品种,并在爆炸物品登记本上如实做好领用登记工作;

  4.各井领取的爆炸物品只能用于窿口生产,不得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挪作他用;

  5.领取爆炸物品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6.各井领取的爆炸物品要及时保管好,不得在运输爆炸物品途中逗留,禁止携带爆炸物品进入人员聚集场所。

  三、发放管理

  1.仓库管理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做好爆炸物品的发放登记手续;

  2.未持《爆破员作业证》的一律不得发放爆炸物品;

  3.仓库管理人员要负责检查核对发放量与各井每天用量情况,每周至少核对一次窿口登记是否详尽,账物是否相符,及时督促各井按照要求做好每天用量登记手续,发现异常用量(明显超出当次爆破用量)的,及时报告矿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全环保科进行调查处理;

  4.发放要做到帐物相符,造册登记完备。

  四.临时存放管理

  1.各井领用的爆炸物品在未装填使用前必须用保险箱锁好;

  2.在爆破现场临时存放的,要具备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看守,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地方存放爆炸物品;

  3.各井厂房存放的爆炸物品,要有专人看管,爆炸物品要放在保险箱里,炸药和雷管不得混放,不得存放在厨房等易发生火灾的房间或其相连接的房间;

  4.不得存放在井内潮湿的地方。

  五、使用管理

  1.没有《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爆破作业,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2.不得事先加工好爆炸物品,加工起爆药包只准在爆破现场的安全地点在爆破前进行,一次加工量不得超过该次爆破用量;

  3.不准使用变质的爆炸物品进行爆破;

  4.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说明书》及《爆破设计》等规定进行爆破;

  5.发现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科和公司主管领导。

  6.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在场,一人装药(使用人),一人监督(使用监督人)装药情况,必须将使用的每发雷管编号及炸药公斤数如实在爆炸物品使用登记本上做好登记工作,使用人及使用人监督人要同时做好签名登记。

  六、退还管理

  1.爆破后爆炸物品如有剩余,应立即送回仓库保管,并做好退回登记工作,严禁私自存留和挪作他用,各窿口爆炸物品严禁在窿口保存过夜;

  2.处理残爆、哑炮、盲炮或者出渣时发现的残留爆炸物品,要求立即上交公司炸药仓库保管;

  3.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登记好退回物品的数量、品种、编号等;

  4.退回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入库。

  七、责任追究

  第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分矿主要负责人没落实专人守护爆炸物品仓库的;

  2.仓库管理人员无故脱岗、离岗的;

  3.违反本实施细则关于爆炸物品储存、领取、发放、临时存放、使用、退还有关规定条款的。

  第二条分矿主管人员没有落实专人守护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发生丢失、被盗案件的;若期限如数追回,则给予分矿主管人员1000元的经济处罚;若期限无法追回或无法如数追回,则给予分矿人员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由分矿主管人员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第三条仓库管理人员脱岗、离岗,发生丢失、被盗案件;若期限如数追回的,则给予当班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若限期无法追回或无法如数追回,则给予当班人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由当班人员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第四条安全爆破人员、窿口工作人员等对所领用的爆炸物品保管不力,发生丢失、被盗案件;若期限如数追回的,则给予当事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若期限无法追回或无法如数追回的,则给予当事人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第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案件不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和公安部门的;除给予分矿主管人员和当事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处罚及追究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六条爆炸物品转让、出借、抵押、赠送、私藏或挪作他用,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除给予当事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处罚及追究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外,由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细则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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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 17: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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