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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协议
甲方:沧州市旺达化工有限公司
乙方:沧州市弹簧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租用乙方位于沧州市水月寺大街20仓库三间(下称“协议仓库”)用于甲方仓储货物保管的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配备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产品收、发、存管理,仓库范围的24小时巡查,保证产品防盗安全。
(二) 仓库范围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进入,但甲方必须保证仓库用于协议用途。
(三) 协议期内,有权随时对仓库实际使用面积、设施及货物收发存、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稽查。
(四) 按约定支付租金。
二、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 按约定提供适用之仓库并保证仓库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 定期对协议仓库进行保养、修缮,以保证甲方正常使用。
(三) 保证仓库可防御水浸等意外事故,并承担意外事故赔偿责任。
(四) 按约定收取租金。
三、 期限、租金及结算办法
(一) 租赁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期间界满前半个月,双方协商续约事宜。
(二) 租金:每季度合计叁佰元。
四、 结算办法:甲方每季度以现金方式交给乙方,乙方收到款的同时出具收据。
五、 违约责任
(一) 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以一个月租金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但系出现法定之解除因素的除外。如系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在支付规定违约金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甲方产品,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二) 租赁期内,乙方将仓库改作他用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准备转仓事宜,由此造成甲方转仓等费用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并以一个月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 甲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的,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1%支付违约金,并即时支付租金。
(四) 乙方对仓库内产品出现之意外事故(如水浸等)损失按甲方产品出厂价全额赔偿。
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所发生之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有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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