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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管理制度,库管员职责,仓库管理要求与奖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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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1 09: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原材料及其辅助材料库、半成品库、成品库、修理用备件库等的管理。

  第二条 规范的内容

  对库房员的职责、管理流程及其环境进行规范。

  第二章 库管员职责

  第三条 财务部是物资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保管人员负责库存材料及成品、半成品、备件等的标识、贮存和保护。

  第五条 保管人员负责本库房物资的出、入库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有效性。

  第六条 按照管理要求出、入库房物资。

  第七条 严禁白条抵库。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入库程序

  1、库房管理员依据生产部门开具的“完工产品入库单”验收完工产品,“完工产品入库单”必须经生产部门的会计和经理签字并加盖生产部门的公章。

  2、库房管理员依据销售部门开具的红字“销售单”验收退库商品,红字“销售单”必须经生产部门的经理和主办会计签字并加盖生产部门的公章。

  3、库房管理员依据采购部门开具的“材料入库单”验收原材料及其辅助材料,“材料入库单”必须经采购部门的经理和主办会计签字并加盖生产部门的公章。

  4、库房管理员入库的原材料及其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5、库房管理员应查验检验人员出具的检验结论、合格证等。

  6、库房管理员利用已有标识或新增加的标识和卡片标签等,标明物品规格型号、名称与数量,做到库存商品明细账数、卡片数、实物一致。

  第九条 贮存规范

  1 、仓库根据贮存物品的特点和自身环境、设施条件,设置清洁、干燥、通风、起重与运输条件较好的库房,并配备必要的货架;

  2 、所贮存产品按规格型号分区域放置,合理有序,防止损坏。对温度、湿度和其他条

  件比较敏感的物品以及易燃物品应单独存放并配备适当的防护措施,加以特殊标识,提供必要的环境条件和防火措施;

  3、库房管理员针对保管物品的特性,采用适当的贮存方法。对于怕潮或易受潮变质的物品除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场所外;对于易锈物品应存放于防雨、防潮的场所;

  4、库房管理员根据产品要求定期检查库存情况;库房管理员在产品的贮存期超过一年时应检查产品质量情况,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超期物品应及时向质检部提出复检申请,经检验合格者标明复验日期可继续使用,变质、失效或报废的物品可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隔离、清理及报废等;

  6、库房管理员须妥善保管贮存记录并保证其完整、信息及时可靠。

  第十条 出库程序

  1、库房管理员依据生产部门开具的“领料单”交付原材料及其辅助材料,“领料单”必须经生产部门的会计和经理签字并加盖生产部门的公章。

  2、库房管理员依据销售部门开具的“销售单”交付产品,“销售单”必须经销售部经理和销售会计签字并加盖销售部门的公章。

  3、库房管理员完成出库复核工作,核对交付物品规格型号、名称、数量、购买(或供货)单位,并认真作好记录,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一条 盘点

  1、盘点频率:每月必须盘点一次,建议每天自查一次。

  2、盘点应作好记录,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查明原因。

  3、制作盘点表

  第十二条 环境要求

  1 、严禁将非公司物资存入库房。

  2 、商品摆放严格按照产品的性能存放,严禁损坏商品,确保商品的有效性;并且整齐有序。

  3 、确保管理环境卫生。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未按照制度规定收发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应追偿其造成的损失。屡次发生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辞退。

  第十四条 造成账面混乱,账实不符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辞退。

  第十五条 丢失、损坏物资的,按照同类物资销售价格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白条抵库,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应追偿其造成的损失。屡次发生的,由人力资源部门辞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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