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危险品仓库环境要求
1、存放数量有限量(根据化工品类别限量),堆高不得超过2.5米;
2、货物堆放要保持“五距”,即墙距、垛距、梁距、柱距和灯距,一般规定货垛与梁、柱距离不少于0.3米,物品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垛距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超量储存可能发生倒塌造成危险,而且在发生事故时不利于抢救和疏散;
3、危险品仓库不宜与其它用途的房屋毗连,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危险品仓库内应设置良好通风条件和隔热、降温、防潮、防讯、防雷等设施,配置防爆灯管和悬挂式自动灭火装置;
5、危险品仓库的窗下部离地面不得低于1.8米,地面采用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6、危险品仓库内须安装洗手盆一个,防止工作人员受污染时能马上得到清洗;
7、危险品仓库四周应加围栏,围栏距仓库外墙间距1.2米,危险品仓库门口应加斜度,仓库内地面比外面高0.2米;
8、危险品仓库内面积5平方米左右,高度为2.5米左右;
第二节:化工品储存规定
一.储存仓库货物的摆放要求
1.化工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罐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储罐内单独存放。
2.应当根据危险化工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内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储存场地应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3化工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应定期监测。
4相互禁忌与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库存化工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m。
6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为易冲洗的、不易燃烧材料的地面,有防止产生火花要求的库房地面,需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
1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2钢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试压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必须重新试压。
3内容物互为禁忌的钢瓶应分库储存。例如,乙炔瓶与氧气钢瓶不得同库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品共同储存,储存的钢瓶应直立放置整齐,用柜架或栅栏维护固定,并留有通道。
三.易燃液体储存
1易燃液体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酸类。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超过30℃,低沸点的品种必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大量储存(如苯、醇、汽油等)用储罐存放,机械防爆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30℃以上是应采取降温措施。
2专库转储,不得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放。
四.遇湿易燃物品储存
1严谨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严禁漏水或雨雪进入。注意下水道通畅,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2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
3包装必须严密,不得破损,如有破损,应立即采取措施。
4不得与其他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湿物质混储混运,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及同车运输。
五.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储存
1氧化剂应储存于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治日光暴晒,照明设施要防爆。
2仓库不得漏水,并应防止酸雾侵入,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合储存。
3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根据其性质及消防方法不同,选择适当的库房分类运输。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无机过氧化物共储混运;亚硝酸盐类,亚氯酸盐类,次亚氯酸盐类均不得与其他氧化剂混储混运;过氧化物则应专库存放,专车运输。
4仓库储存前后及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均应彻底清扫、清洗,严禁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六.有毒品储存
1有毒品必须储存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明火、热源,库房通风应良好。
2严禁将有毒品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混储混运。
3有毒品不得与其他种类物品(包括非危险品)共同储运,特别是与酸类及氧化剂应严格分开。
4储存有毒品,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装破损的不予储存。
5应注意根据有毒品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消防方法。
七.腐蚀品储存
腐蚀品的品种比较复杂,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储存于不同库房。储存容器必须按不同的腐蚀性合理使用。
第三节: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使用民爆物品的班组必须与项目部签定《民爆物品使用责任书》,结合各自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应落实如下要求:
1.爆破作业必须让具有相关资质和相关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民爆公司的相关资质、安全合同、爆破作业证书、相关人员责任书)。
2.严格执行炸药、雷管当日清退管理制度,做到当班领取、当班消退。项目主管人员、班组负责人必须管理并监督好炮工每天炸药和雷管的使用量,严禁民爆物品丢失事故和私自存放民爆物品的事件等违法行为。
3.民爆物品使用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明确责任人,做好炸药、雷管的台帐管理,台账应有可追溯性。
4.按要求对涉爆人员进行登记,各项目部、使用班组及个人要随时掌握爆破员的思想状态、邻里关系、夫妻关系、上下属关系。
5.炮工在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6.爆破人员在爆破作业时禁止吸烟,禁止将火柴、打火机、武器及其它易燃品带入施工现场。
7.做好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一炮三检”检查工作。
8.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一定数量的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警戒人员清场后必须及时向现场班组负责人报告,在确认爆破区安全的情况下,由现场班组负责人下达起爆命令后方能起爆。
9.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时的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爆破作业时的安全距离必须达到相关规定后方能起爆(露天爆破允许最小安全距离>400m,隧道爆破允许最小距离:直线距离>300m,拐湾位置距爆破点距离>80m)。
10.各爆破点如违反以上任何一条,项目部应作出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数量必须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要符。
2.做好台帐、发放和回收、使用等记录。
3.库内值班看守每班必须安排双人,节假日期间,由分管民爆的相关领导值班,并相应增加保安人员,应报相关单位备案。
4.炸药库不得超量储存民爆物品。
5.严格执行守卫室的管理规定,认真检查进出炸药库人员的有效证件,并做好登记。
6.项目部内部要组织安全检查,会后要组织民爆相关人员的学习会议。
7.项目部不得让班组长(有爆破员证的除外)代替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8.要严肃处理民爆物品丢失事故和私自在存放民爆物品的事件。
9.爆炸物品运输、存储、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爆炸物品被盗、被抢、遗失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10.运输、存储、使用、管理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关规定责任的,应接受项目部的处罚并报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施工项目部应做好如下管理工作
1.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清退管理工作。
2.严禁各施工单位拖欠职工、民工工资。
3.办理民爆物品购买申请,必须由申报负责人签字。
4.民爆物品使用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管理,明确责任人,做好炸药、雷管的台帐管理。
5.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设专职爆破安全员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和爆破作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6.按要求对涉爆人员进行登记,各使用单位要随时掌握爆破员的思想状态、邻里关系、夫妻关系、上下属关系等情况。
7.各使用单位到炸药库领取民爆物品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支领、使用、登记、清退手续,账、卡、物要相符。
8.领取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要求,炸药、雷管不得混装,炸药库管理人员应告知使用单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隧道使用的雷管炸药库必须做相关的试验,合格后才能发放。
9.严禁使用摩托车、装载机等及不合格的车辆运送炸药、雷管的现象及领用的炸药、雷管未严格执行相关清退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