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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包括车间的在制品、仓库的原材料、产成品及委外加工物资。
2、呆滞存货的时间界定
原材料:3个月以上未使用(包括发出数量/结存数量<1/20),不包括因产品改型形成的库存和老产品备件
委外加工物资:2个月未归还
在制品:帐龄3个月以上
产成品:帐龄6个月以上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集中一次鉴定处理,呆滞时间较长的可每月及时处理。
3、帐龄统计
原材料、委外加工物资、产成品由仓管员统计帐龄;在制品由成本会计统计。呆滞存货帐龄表每月出具一次。
4、提交申请
4.1申请原则:谁管辖谁申请
原材料、委外加工物资及产成品由仓管员提交申请;在制品由各车间核算员提交申请。研发用料由技术中心项目组提出申请。
4.2申请单据:通过“特殊存货处理申请单”申请
“特殊存货处理申请单”一式三联:一联存根(由制单人留存);一联财务(财务统计完成情况之依据);一联处理部门。对于会签结果或决议为报废的,不需另外填制“报废申请单”,由此单替代。
5、受理及监督检查
5.1原材料、在制品申请单据由生产管理部受理,委外加工物资由采购部受理,产成品由销售部受理。接到“呆滞存货申请处理单”后,相关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在随后的1个月内根据处理意见处理完毕。如果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否则视同已接收。
5.2由于老库存形成的无法查明原因的呆滞料,若未能及时处理将作为相关部门的质量损失费,财务成本会计应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3对于新产生的呆滞料,应由生产调度科查明呆滞产生原因以及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部门主管承担,如果超出1个月未有处理结果的,将根据未处理余额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收取1%的滞纳金,呆滞料人为原因形成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和《财产报废管理制度》处理。
5.4各部门主管会签时应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各执行部门根据会签结果进行呆滞料的处理。会签结果应在如下范围内选取:保留、报废、改制、生产领用、外协调换、返修、拆卸。若会签结果产生分歧的,以总工程师的意见为主。
6、处理流程
6.1在制品
6.1.1车间递交申请单
6.1.2生产管理部门牵头,品质、技术、调度部门鉴定,可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处理。
6.1.3合格品,继续留用(仓库凭处理单办理进库);需返修或改制的,由调度部门通知车间或进中转库转外协返修或改制(品保部出具返修单);需报废的,根据《财产报废管理制度》申请报废审批后转采购部处理;需拆卸的,调度通知相关车间办理,参照《用户退回产品处理作业办法》办理。
6.2委外加工物资
6.2.1仓库月末以列表形式递交
6.2.2与委外商核对确认,按《物料出入库管理规定》执行。
6.2.3财务开票(同时考虑缴纳一定比率的滞纳金)
6.2.4仓库凭财务单据核销委外物资
6.3原材料
6.1.1仓库递交申请单(或以Lotus的形式递交呆滞物料清单)
6.1.2老库存由生产管理部门牵头,品保、技术、调度部门鉴定;新呆滞料由各相关部门自行查明原因。
6.1.3需暂时保留的,请注明理由;需报废的,根据《财产报废管理制度》申请报废审批后,转采购部变卖或加工车间废物利用;需改制或领用的,必须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
6.4产成品
6.4.1仓库递交申请单
6.4.2销售部牵头,品保、技术、调度部门鉴定
6.4.3需暂时保留的,请注明理由;需报废的,根据《财产报废管理制度》申请报废审批后,转采购部处理;需拆卸的,由车间办理,参照《用户退回产品处理作业办法》办理。
7、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特殊存货处理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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