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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包括各类材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其他材料)、商品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控制的原则是不相容职务分离、限制接近、授权控制和定期清查盘点。
第二条 实行定存货管理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制度。单位办理存货业务至少下列不相容职务分离:
(一)采购与办理存货验收手续、付款、承担存货明细账登记职务相分离;
(二)存货的明细账登记职务与保管职务相分离;
(三)批准发料、发货的授权职务与仓库保管职务相分离;
(四)存货保管职务与账实核对职务相分离;
(五)存货的验收与保管职务相分离;
(六)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相分离。
第三条 合理限制无关人员对存货的接触。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专职保管人员才能接触,除特别授权外,非保管人员不得私自接近或接触,以确保存货实物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建立存货的验收制度。不论是外购的存货还是自制的存货,不论购货款是否支付、发票是否取得,只要物资运达仓库或生产现场,都要及时进行点验。存货入库前应由验收人员会同生产、技术、库管人员按照“验质、验量、验品种、验票据”的原则,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对存货数量、质量、性能及进货时间、价格、金额等进行检验核实,并填制验收单,由参加验收人员签章;验收合格后,由库管员填写收料单编列序号并办理入库手续。验收时发现数量、质量和品种不符时,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停止付款,并报告物资负责人,查明原因,属于供料及运输单位责任的按规定向责任单位办理索赔,属于自然损耗的须经有关人员鉴定后按审批权限处理。
第五条 财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验收证明对验收合格的存货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正确登记入库存货的数量与金额。对会计期末货物已到、发票未到的收货,应暂估入账。
第六条 存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实物明细账,详细登记经验收合格入库的存货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内容,并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记录,避免与本单位存货相混淆。
第七条 建立存货管理制度,设备、材料的发放、借用、领用和列销手续,不得一人完成。
第八条 库管人员在发出材料物资之前,必须审核出库单,检查出库的品种是否属于规定的范围,必须经有权审批人在出库单上签字、审批后方能发货。与收货人清点后,共同在出库单据上签章,及时登记存货台账。对领用中的剩余材料,领用部门的领用人员必须及时填制存货交接单,交仓库保管人员办理退料入库手。
第九条 公司建立委托加工物资管理制度,为委托加工物资采购的原材料,先由采购人员及时到材料库办理入库手续,由物资保管人员填制入库单,注明供货单位、日期、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拨付加工料品时,及时登记委托加工拨料台账。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填制一式三份入库单,登记委托加工收料台账。
填开加工结算凭证,正确核算加工成本。
1、认真审核材料耗用定额;
2、认真审核加工费结算定额;
3、认真审核留存受托方的剩余物品数额;
4、严格按照加工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
5、受托方递交的加工费结算凭证必须合法有效。
第十条 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对在用周转材料进行明细分类核算,监督在用周转材料动态。经鉴定周转材料确需报废时,存货管理部门应填制在用周转材料报废单,经领导批准后报废。
第十一条 在用周转材料丢失、损坏时,必须分析原因和责任,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处理。损坏但可以修复的在用周转材料,应进行整修,整修的费用计入成本。
第十二条 应建立存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存货应按月、按季盘点,年终结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财产清查。存货清查的程序是:
(一)确定存货清查日。存货清查日一般应确定为月末、季末或年末,应与会计核算的截止日相一致。
(二)存货的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将清查日前的各种收、发、领、退单据登记入账。
(三)进行实物盘点。实物盘点时至少两人一组,实物保管人员必须参加实物盘点。盘点时要按照存货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核对、记录。发现盘盈、盘亏、型号不符、变质、毁损,应登记清楚。
(四)核对账目。要将仓库保管员的实物账与财务部门的明细账相核对,发现不符时及时查清原因,进行更正。
(五)编制清查盘点表。清查盘点表应按存货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列明其数量、单价、金额及盘亏、盘盈和毁损情况。清查盘点表应经存货的保管人员、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实,并分别在清查盘点表上签字。
(六)处理盘盈、盘亏和毁损。对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应由存货的主管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存货在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可由存货所有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存货的超定额损耗、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对造成存货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多少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控制程序:
附表1:入库验货控制程序
入库验货控制程序.png
对上述程序说明如下:
适用范围:适用于材料、设备入库的管理。
程序说明:① 接货接单 :采购部通知仓库做好接货准备,采购部提供材料、设备明细单。采购由供货商直接送货,当货物到达仓库时,向供方索要送货单及质量证明等有关资料;
② 验货:库管员在验收前应搜集并熟悉有关资料,确定验收方法,组织好卸货人力和卸货工具,准备好相应的检验工具,并安排好货位。采用以下一种以上方法检验:
a) 核单点收:采购——库管员应将采购部提供的设备明细单、供货方提供的送货单、实物认真核对数量、型号。要严格做到三不点收:品种规格不符不收;无计划不收;材料、设备破损不收。
b) 品质检验:凡是入库的设备必须进行不低于30%的开箱抽检。
③ 签发入库单:由库管员根据入库情况,据实签发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在所有手续完成后分别由库管员、记账员、采购员留存。)
④ 登记库存账:根据仓库传递的入库单,登记库存账,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
⑤ 办理报销手续:采购部将财务记账员签字的入库单附在报销单后,办理报销或付款手续。
⑥ 入库摆放:执行《仓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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