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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产盘点适用于:
存货盘点:系指原材料、产成品、低值易耗品。
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等。
固定资产盘点。
第二章 盘点控制程序
第三条 盘点方式
(一)年终盘点
存货:由仓库会同财务部门于年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财务:由财务部门盘点。
固定资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责
盘点人:由各业务部门或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
复盘人:由总经理视情况指派业务经管部门经理或主管担当,负责盘点监督之责。
会点人:由财务部门或经管部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
协点人:由各业务部门或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
第五条 盘点前准备事项
盘点编组:由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进行盘点编组。
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的财务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现金、有价证券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们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调整为正确的账面结存数后,送经管部门和财务部门。
第六条 年终全面盘点
财务部门应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至于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料的领用,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取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务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送经管部门和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不定期抽点
由总经理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门填具“财务抽点通知单”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营部门为原则。
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第八条 盘点报告
(一)财务部门应依汇总的“盘点统计表”,送经管部门并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天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一天内将“盘点汇总表”呈报上级核示。
第三章 盘点管理
第九条 现金、票据盘点
(一)现金、银行存款、票据等项目,除年终盘点时,应由财务部门会同经管部门共同盘点外,平时财务部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办理。
第十条 存货盘点
存货的盘点,以年末最后一日举行为原则。
存货,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盘点方式。
第十一条 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第十二条 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经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第十三条 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务的进出及移动。
第十四条 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认始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
第十五条 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
第十六条 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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