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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门店库存盘点制度,保证商品帐实相符减少库存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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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有效监督仓库、门店库存的帐实情况,保证帐实相符,减少库存差异,降低损失,加强存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直接管辖下的商品部。

  三、盘点前准备事项

  1、商品部将监盘需求人数告知人事部负责人,人事部负责人在盘点通知下发前反馈具体人员,商品部提前五个工作日下发盘点通知并粘贴于告示栏。

  2、盘点前各相关部门需将系统内的未达单据全部处理完毕,门店之间的调拨货品交接到位,零售部负责跟进落实。若跟进后在盘点前仍遗留有未达单据,门店可暂停本次盘点,并将情况反馈至商品部,商品部查实未达单据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50元/单的处罚。

  3、仓库对货品的整理需要达到以下标准:

  1)仓库的货品存放,盘点前必须按品牌、品类等归类整理;

  2)商品按品牌、品类归类整理,同一个商品必须放在一起;

  四、盘点要求

  1、仓库每周根据货品情况自盘一次货品总数,每月进行一次自盘货品明细;

  2、每月由商品部组织进行一次监盘;

  3、平时公司可进行不定期抽盘;

  4、自盘、监盘须在相对静态下进行;

  5、参加监盘的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盘点到位,并且能自行判断在盘点期间是否属于正常;

  6、自盘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填写盘点数量时应认真填写,对于数量变动不允许涂改。盘点表每页最下面都必须写上当页盘点合计数,每张盘点表都必须有盘点人和仓库负责人签字;

  7、监盘人员需对仓库盘点结果总数量进行签字确认;

  8、上交的纸质版本盘点表必须为点数时手工填写的原始表格,不允许提交电脑打印的表格;

  五、盘点流程

  1、商品部根据盘点通知下达的时间进行自盘,商品部需按品牌、品类、商品条码,商品名称等进行排序提供固定格式的电子版本空白盘点表给商品部负责人,由商品部负责人安排商品部人员进行自盘;

  2、商品部自盘要求在一天内完成,商品部自盘结束后由商品部负责人和参加盘点人员对盘点数据纸质版签字确认,并自行将此次盘点数据制作成电子版本;同时应仔细核对纸质档和电子档,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3、监盘与自盘在同一天内完成。监盘日前一天17:00参加监盘的公司人员到商品部领取盘点表,盘点人员按照表上指定的内容进行点数,并与商品部自盘数进行核对,若出现差异及时进行查找,并更改自盘数。监盘人员在商品部监盘表上签字,并于次日12:00前将签字版本的监盘表交商品部;

  4、自盘电子档于自盘次日9:00前发商品部,签字确认的纸质版本于自盘次日14:00以前上交商品部。

  5、上交后的盘点数据不允许做任何修改,商品部在收到盘点表电子档后一个工作日内导入盘点单并完成差异表的出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盘点结果报告的出具,并上交副总审核,总经理批示处理意见;

  6、商品部负责人按总经理批示意见在一个工作日内上交赔款明细表给人事部,人事部直接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财务部凭赔款明细表进行往来挂账,完成系统盘点数据的处理。

  六、盘点盈亏确认标准

  1、盘点产生的差异货品一律按零售价进行计算;

  2、若为盘亏,商品部赔偿方式为:

  1)先计算出人均分摊数;

  2)再确定商品部主要责任人各自应承担的金额,以下表为标准:
  
主要责任人
人均分摊数<100元
300元>人均分摊数≥100元
商品部第一负责人(经理)
人均分摊数*1.5
人均分摊数*1.3
物流组长、数据组长、采购组长
人均分摊数*1.2
人均分摊数*1.1

  3)最后将剩余金额在商品部剩余人员中进行平摊;

  3、若为盘盈,则由财务直接进行数据调整平账。

  七、盘点奖惩事项

  1、未出现盘点差异,具体参照如下标准:对库存量在15000件以上(含15000件)的,盘点无任何差异,给予该团队600元/次奖励;库存量在15000件以下(不含15000件)的,盘点无任何差异,给予团队300元奖励。

  2、已安排参加监盘的人员在盘点期间出现未到位的情况,给予100元/次处罚;特殊情况不能参与监盘的人员,由对应部门负责人进行临时更换人员安排,不得延误监盘时间,否则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元/次处罚;

  3、监盘人员在监盘过程中不认真的(如:直接抄自盘数据;不认真符核数据等),进行50元/店的处罚;

  4、盘点数据一旦上交,不允许进行任何更改。若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盘点数据的,经核实属于提供数据出错,上交100元/次的罚款后,再予以更改;

  5、商品部提供的盘点数据若为直接导系统数据或直接抄系统数据,一经发现核实,将对商品部第一负责人进行开除处理;

  6、罚款金额全部记入盘点奖励基金。

  八、附则

  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实行,制度颁布日即为旧制度废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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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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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其实很难。但是管理起来就比较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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