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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的危险品库房仅储存校验检定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所用的标准气体。
第二条 危险品库房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分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危险品库房实际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品库房主要安全负责人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检定人员应经过检定培训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危险品库房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以及分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各岗位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储存、运输、使用,依照划分的管理职责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生技室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
2.定期检查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级责任人,全面落实危险品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库房存放危险化学品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车间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全面落实危险品库房安全管理工作。
2.针对危险品库房,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
3.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班组建立危险品库房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组织建立、健全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七条 安全员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长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危险品库房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有关危险品库房安全活动和事故演练。
4.负责危险品库房安全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5.落实危险品库房用火安全措施。
第八条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对危险品库房的安全工作。
2.完善危险品库房相关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3.组织开展危险品库房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4.负责班组的危险品库房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5.监督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规定好劳保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九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的《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十条 危险品库房应在大门明显处张贴《危险品库房使用规定》。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一条 危险品库房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的《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危险品库房应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第十三条 危险品库房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品库房房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完善危险品库房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定期巡检记录。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危险品库房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险危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库房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存放的化学危险品名称、数量要账物相符,定期检查。剧毒物品必须存放在铁柜内,加锁保管,要建立存放档案、领用登记卡,要详细填写使用记录。
第五章 电气装置
第二十一条设置与管理
1.置在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件、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2.在危险品库房内使用临时用电或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品库房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和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 灭火器材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制定应急预案,绘制事故逃生图、消防器材配置图。
第二十六条 灭火器材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章 装卸作业
第二十七条 装卸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
第二十八条 装卸作业过程严禁拖瓶和滚瓶,应小心轻放,严防产生火花和静电。
第二十九条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车间将在经济责任制和事故零考核中对违规个人进行考核,发生责任事故按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批准日起执行,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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