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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本制度的原则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第五条公司财务科长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拟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查向外及集团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及提供的会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2)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并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规、政策制度,不违反财经纪律事项。
(3)搞好本部分的内外协调工作,并协助公司领导作好公司的资金运筹及资金管理工作。
(4)进行成本费用的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5)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方案,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任用及奖惩提出意见。
(6)协调公司与银行、税务、工商、审计部门的关系,严格保守公司的财务机密。
(7)编制各种会计报表,负责公司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8)承办公司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分工明确,做到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七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第八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九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情况,准确核算数据,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宜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有主管单位会同监交。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多岗,一人一岗,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任职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严格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能较好地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等法规。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十六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一切会计凭证、账薄、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
第十八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成本费用的计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十九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节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定期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半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以便及时了解资金情况,发现资金不足,采取积极对策,确保资金运转流畅。
第二十一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集团公司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二十二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2章分管并用制,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三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做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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