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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所有仓库及堆场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仓库建筑。
第三条 库房、货场必须和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布置。
第四条 机动车辆的油库,应当建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五条 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第七条 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者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不应当低于库房的耐火等级。
第八条 货场区域内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九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第十条 对原有超过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或者防火间距不足的库房,应当增设防火墙。
第十一条 库房内部装修不能使用易燃的材料,并必须经过防火安全审验。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 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柱距、梁距。每个库房必须规定储存限额。
第十三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不低于1米。纸制品的露天堆垛应当封垛苫盖。
第十四条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第十五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事先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备足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六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层。
第十七条 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和搭建货棚。
第十八条 库房内一般不应当安装采暖设备,如物品防冻必须采暖,可用暖气采暖。散热器与可燃物品堆垛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第四章 装运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库区的汽车、叉车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第二十一条 进入库房的电瓶车、叉车,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二条 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二十三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站台、货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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