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防止不同类型、不同状态的产品混淆,避免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并确保需要时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所有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不合格品的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
3、职责权限
3.1质保部负责发布产成品包装标识的说明及具体要求;负责组织产品质量缺陷时的调查。
3.2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各车间完成检验状态标识的设计、制作,并对各车间的标识工作进行监控。
3.3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生产过程中的一般性标识的投用和管理;负责各类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不合格品标识按要求投用和监控。
3.4质保部、生产管理部,均可对标识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标识分类
4.1.1标识分为物料标识及状态标识两大类。
4.1.2物料标识用于明确物料属性,如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次等。
4.1.3状态标识用于明确物料检验状态,如待检、合格、不合格等。
4.1.4物料标识与状态标识,依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或独立标识。
4.2标识方法及要求
4.2.1标识方法有张贴标识卡、悬挂标识牌、库存台账记录、外包装印刷或手写等多种型式。
4.2.2产成品包装标识作为关键性标识,由各车间按照质保部要求的产成品生产要求统一执行。
4.2.3检验状态标识作为关键性标识,由生产管理部统一要求,各车间按照规定的样式实施。
4.2.4其余一般性标识,可由各车间自行组织设计和投用。
4.2.5凡需要书写的标识,需注意用笔的选择,确保可重复利用,确保字迹工整、清晰、醒目;标识内容无歧义。
4.2.6凡需要张贴的标识,需选择适宜的张贴材料或张贴方法,确保张贴牢固,持久耐用;不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而失效。
4.2.7各类标识的设计和投用,应考虑物料垛放时的情况,确保物料垛放后,标识仍可在外部明显观察(不要求单一包装均可观察)。
4.3新购原材料标识
4.3.1原材料到厂后,仓储车间负责将其置于待检区,对于本身未作标识或标识不清的原材料,必须确认物料名称、规格型号等关键信息,并做标识。明显不符合标识要求的,可向质保部反馈,并有权拒收。
4.3.2经质保部检验合格的原材料,仓储车间根据《原材料检验报告单》的合格结论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时,仓储车间应根据供方提供的“送货单”,确认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次等信息,并在存放过程中持续做好标识,并定期巡查,维护标识完整、准确及清晰。
4.3.3经质保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仓储车间如未收货,应拒收货;如已收货,应将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并悬挂不合格品标识。确保该批物料已进行显著的标识,并做好有效隔离措施,以免误用。
4.3.4质保部暂未检验合格的原材料,仓储车间办理收货后,应将其放置于待检区,并悬挂待检品标识,确保该批物料已进行显著的标识,以免误用。
4.4生产过程中的标识
4.4.1对于生产过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应保持其原有产品标识;如不能,车间可在盛装的容器上直接标明其名称、型号、批次等信息。
4.4.2未经检验前的产成品,存放按待检品执行;标识按质保部要求的产成品生产要求统一执行
4.5产成品的标识
4.5.1未经检验前的产成品,按4.4生产过程标识的要求执行。
4.5.2经检验合格的产成品,转序至仓储车间。仓储车间应始终在搬运、入库、贮存、出库等环节,保持完整的产成品包装及胶带、喷码等信息。
4.5.3经检验不合格的产成品,放置于不合格品区或悬挂不合品标识牌,同时做好有效隔离措施,防止其误用。
4.5.4仓储车间库存的产成品,如需再次开封,作业前应征得质保部同意;作业完毕后,按质保部要求重新进行封装。
4.6几类特殊情况的标识要求
4.6.1各车间已有库存或在用物资,在自检、互检环节认为存在可疑情况时、或经质保部重新判定为不合格或需拣用时,应将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并悬挂不合格品标识,确保该批物料已进行显著的标识,同时做好有效隔离措施,以免误用。同时,及时上报,等待处理。
4.6.2各类搬运车辆,只作为物料的临时转运用;不应长时间存放物料,或指定其做为物料的标准存放位置。
4.6.3各车间管辖的物料,在未办理物料转移手续前,不应在其他车间辖区内长时间存放。
4.6.4各车间在标识管理过程中,及时完成标识新增、修改、补充、停用,并对其有效性进行监控。
4.6.5各车间应制定适宜的方法开展标识管理工作,明确标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如责任区划分、定期巡检等。
4.7标识的追溯
4.7.1当需要进行追溯时,可依据其原始记录档案,追溯到生产过程、生产单位、操作人员、检验人员、原材料、设备选用、生产数量情况等,以达到追溯的目的。
4.7.2当接到市场部关于顾客的投诉时,或出现产品质量缺陷时,由质保部组织有关车间进行追溯性调查,直至查出问题发生的工序、时间和原因,调查过程要形成记录。
4.8标示工作的考核
4.8.1各车间应针对本辖区内所有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物料完成初始标示,标示工作责任人即为工作执行人。未按要求完成标示工作的,由本车间对工作负责人进行考核。
4.8.2各车间应每天至少一次安排辖区内各类标示的巡查,并应能明确本次巡查的具体责任人。未按要求完成巡查、或巡查后未发现明显问题的,由本车间对工作负责人进行考核。
4.8.3由于巡查不到位,出现标示内容与实际不符、或物资无明显标示等情况,并直接造成下一环节工作失误,对上一环节标示工作负责人或标示巡查负责人进行100元罚款。若本次工作失误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则对上一环节标示工作负责人或标示巡查负责人进行200~500元罚款。
4.8.4当出现4.8.2条款中明确罚款事项的情况时,如车间不能明确具体责任人,则对本车间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4.8.5各车间在各类工作环节中,鼓励员工自检、互检,及时发现物料标示问题,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经生产管理部确认,确属标示问题且存在较大风险的,进行20~200元奖励。
4.8.6以上考核结果,属于车间自身考核范畴的,由各车间在本月考核报表中注明;属于明确罚款或奖励范畴的,由生产管理部统一在本月工资报表中增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