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达到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程有关工程质量控制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等应进行现场验收,并应办理进场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物资,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试,按见证试验要求做材料的有见证取样送检,并应有相应的试(检)验报告。
二、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选定建筑材料的“成品、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制造、供应商及生产厂家”的工作,由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单位采购材料或选定生产厂家时,应提供2-3家生产或供应单位,并将其资质、质量文件准备齐全,填写工作联系单,说明事由报至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项目监理部。
三、如有必要时,项目监理部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必要时)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进行考察认定,由参加考察的监理工程师与各方协商后出具考察报告,认定工作在考察完成后48小时内完成,并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将确认的厂家通知施工单位。
四、生产厂商、材料供应商经确定后,施工单位可组织工程物资进场,在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采购的钢筋、防水材料,在材料进场24小时内由采购单位书面报告监理单位。进入二次结构及装修施工阶段,进场材料的报告种类另行约定。
五、工程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做好工程物资进场检验记录,按规定范围对材料进行复试和有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该表申报单位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检验意见由总承包单位填写。该表由总承包单位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接到报验单后24小时内完成验收工作。
工程物资在未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之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六、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列出工程物资明细清单,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约定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外观、环保等要求的主要物资的进场报验范围和要求。
七、工程物资进场报验的附件应满足合同、规范及资料规程的要求。具体材料种类的要求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