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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加强全员培训, 规范培训管理,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为目的,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手段。本制度规定了新工人入厂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全体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各子公司(作业区)、部门、协作单位要遵照执行。
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计划和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公司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组织实施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任职资格培训取证;参与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作好培训情况统计;指导和监督各子公司、作业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评价相关子公司、作业区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的征集;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三)各子公司、作业区要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培训,同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全员、三级、转岗、复工、日常安全教育,以及对实习人员、外来用工的专门安全教育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安全环保部根据昆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培训计划及要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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