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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指的委外加工,是指本公司将生产工程的一部分委托其他公司(下称协力厂商)代为加工的做法。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委外加工管理,使之推行顺畅,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直接用于生产的原物料、半成品的委外加工,悉依本办法执行。
1.3.权责单位
1)采购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委外加工管理规定
2.1. 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委外加工,是指本公司将生产工程的一部分委托其他公司(下称协力厂商)代为加工的做法。
2.2.委外加工时机
在决定是否委外加工时,应考虑下列各因素:
1)本公司的生产能力不足时。
2)须利用本公司所没有的设备、技术时。
3)特殊零件无法购得,又不能自行加工时。
4)委外加工品质更好时。
5)委外加工成本更低时。
6)认为比本公司自行加工更有利时。
2.3.委外加工程序
2.3.1.需求提出
1)委外加工的决定、变更或中止,须由生管部将原因、目的、规格、计划数量、预算等,以书面方式呈部门主管核准后,转呈总经理裁示。
2)总经理核准后。转采购部联络洽询协力厂商或核定之协力厂商。
2.3.2.厂商开发与调查
1)采购部参照《供应商开发》规定,对协力厂商进行洽询工作。
2)由采购部、生技部、品管部、生管部组成厂商调查小组,参照《供应商调查》之规定,对协力厂商进行调查评核。
3)调查评估合格之厂商列入合格厂商名列。
4)除总经理特准外,不可将工程委托非合格之厂商加工。
2.3.3.询价、议价
1)针对合格协力厂商,采购部请协力厂商 进行报价。
2)参照《采购方式》的规定进行询价与比价。
3)同类型协力厂商应开发三家以上,以便询价、比价及紧急订单之需要。
2.3.4.委外加工协议的签订
由采购部代表公司与协力厂商签订《委外加工协议》,协议应就下列事项作必要之约定:
1)委外加工产品及数量。
2)加工单价与总价。
3)交期。
4)品质要求及验收标准。
5)付款方式。
6)保密工作。
7)其他双方认为必须约束之事项。
2.3.5.委外加工资料
委外加工应提供协力厂商下列资料:
1)产品蓝图。
2)工艺流程图。
3)操作标准。
4)检验标准。
5)检验规范。
6)物料的规格、编号、数量等。
2.3.6.验收工作
视同采购物料作进料检验与点收工作
2.4.协力厂商评鉴
参照“供应商评鉴”进行。
2.5.协力厂商奖惩
参照“供应商管理”中对供应商之奖惩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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