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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突然起火烧伤杂工,劳动社会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3月2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依法驳回三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黄某是张家港市三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杂工,从事公司烧结配料仓库勤杂事项。2011年1月15日,公司电焊工作业时焊花不慎落入仓库,导致仓库突然失火,将正在仓库的工作黄某烧伤。后经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火焰烧伤40%,吸入性损伤。
3月24日,三和公司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受伤期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4万元由三和公司承担,三和公司另外给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4万元,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工伤保险关系,此后无任何经济瓜葛。9月20日,黄某向张家港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11月10日,人社局经调查取证和详细审核后作出认定三和公司杂工黄某在工作中因仓库起火致全身烧伤属于工伤的决定。
三和公司不服,认为其与黄某的纠纷已经调解处理完毕,且双方明确无任何经济纠葛,因此人社局受理并认定为工伤缺乏事实依据。黄某并不是其聘用人员,双方无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与事故处理达成协议没有冲突,三和公司与黄某的调解书证明了黄某是公司杂工及受伤的事实。黄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构成工伤的情形,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应予维持。三和公司以《调解协议书》有效、黄兴祥已丧失申请工伤认定权利、缺乏劳动关系证明等为由主张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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