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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退货产品的有效管理,缩短处理周期和及时做出改善措施,促进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退货管理制度
第1条 储运主管接到产品退货单后,按照单上标明的客户名称及承运地址联系承运商,将货物运回。若没有信息标注的,返还销售部门补充。
第2条 退回货物的验收。
(1)退回货物运回后,仓储部门会同质量检测人员,对货物被退回的原因进行验证。验证属实的,将退回货物的数量信息标注在产品退货单上,由点收人员、质量检测人员签字盖章,产品退货单一式四份,第一份交由财务部门存档,第二份交由销售部门存档,第三份交由货物承运方作申报运输费用的凭证,第四份由销售部转交客户,并取回销售发票。不属实的,不予接收。
(2)仓储部门接到被退回货物却没有收到产品退货单时,联系销售部门进行退货确认,确认无误后暂行保管该退回货物。
第3条 被退回货物的处理办法。
(1)被退回的货物交由仓储部门进行保管。
(2)对被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确定货物存在的问题,按照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4条 产品退货单的修正管理。
(1)若被退回的货物数量与产品退货单描述信息不符时,仓储部门暂行保管该货物,并将其实际数量标注在产品退货单上,一式×份,交由相关部门存档。
(2)经销售部核实无误后,对产品退货单进行修正,送交仓储部门办理销案。
(3)若产品退货属于误退行为,销售部门在原开退货单标注退货不符,交由仓储部门联系客户运回,相关费用由客户自行负担。
第5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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