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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在办理各种物资出门证手续时,适用本办法。
门卫凭出门证核实出门物资,并保存业务跟踪联,每月末汇总至财务部进行最终核销。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利益,规范物资出门行为, 结合现行物资出门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资出门证,是指经公司制定或认可,并根据规定办理的相应手续,是公司物资出门的唯一有效凭证。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在办理各种物资出门证手续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在办理物资出门证手续时应当遵循专人管理、责任部门(单位)领导审核、部门(单位)负责、专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部对出门证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流程
第六条、对出门存货采用经办部门负责制,即公司所有出门物资由经办部门负责跟踪,直到财务销帐为止。公司下属部门或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经办物资出门以及出门证的核销事宜。
第七条、销售及售后的物资出门,由财务部负责出门证的开具及核销工作。
第八条、外协加工物资出门,凭中心(部门)分管经理签批,中心(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开具出门证,并登记“外协物资出门情况明细表”进行备案,经办外协业务员报检合格后于取得检验单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检验单及出门证的业务跟踪联(该出门证所含的外协加工件未全部收回时只向核销人员出示出门证)交登记人员进行核销登记。中心(部门)每月未将当月开具的出门证存根联及已核销的出门证和“外协物资出门情况明细表”的复印件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根据仓库外协加工件的入库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审核明细表。
第九条、其他情况的物资出门由财务部开具出门证,由物资收回时的验收部门或不收回物资时事件结果的最终反映部门进行核销,核销后的出门证由业务经办部门于核销后一周内交财务部进行最终的出门证核销。
第十条、外部单位来料委托本公司加工,入门时由门卫进行登记。中心(部门)经办业务人员编制外委加工任务单或说明(必要因素:清晰列出收到的材料情况及加工完结后的加工件情况),财务部根据经过中心(部门)主管经理审核后的外委加工任务单或说明开具出门证。
第十一条、门卫凭出门证核实出门物资,并保存业务跟踪联,每月末汇总至财务部进行最终核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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