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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制定目的:
1.1 使各类物料之供应达到适时、适地、适量,使产品制造得以顺畅进行而无断料、大量滞积、虚占仓储空间等情形。
1.2 使仓管作业规范化、制度化。
2.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玩具仓库、开发工程科布料仓库、生产原辅料、零配件(含包装物)、零星物料及半成品成品之仓管作业。包括仓库规划、收料作业、储存、领(发)料作业、退料、呆滞废料处理、盘点等作业。
3.管理单位:
3.1 仓管部门负责本规定之制订、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3.2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的制订、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
二、内容:
4.仓库管理职责:
4.1 仓管部门负责:原料、辅料、零星物料、成品、外发半成品之仓储管理。
4.2 工厂各科(车间)、采购、品管、PMC等部门负责在同仓管部门进行配合作业时执行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4.3 各科(车间)负责已领物料的储存、保管及区域规范,PMC部门负责其审核及稽核。
5.仓管原则
5.1 所有物料、产品均需经品管判定合格后(特采除外)方可入库,其状态标识卡需附于显著位置。
5.2 做好仓储的区、储位规划。所有物料、产品不可露天存放,也不可直接置放于地上(特殊包装者除外),均应按库区、储位配置存放,同一种类、或同一批量应以集中放置为原则,物料叠放时要上轻下重、上小下大,高度一般不得高于2.5M。
5.3 物料以先进先出为管理原则,先入库者优先发放。对有保质期限制的物料,应采取进库日期和有效终止日期登录管理,严格要求先进先出。
5.4 物料进出一律凭单作业,只要物料异动发生,即登录物料卡,手工帐和异动计算机帐务,确保料卡帐一致。
6.仓储安全管理
6.1仓库应在温度、湿度等方面满足所存放物料的特性需求,配备防火(爆)、防盗、防潮、防腐(蛀)等安全设施,以保证物料的品质。对危险品应予以隔离储放。
6.2仓库严禁烟火,不得带入火种(火柴、打火机等)。
6.3仓库物料应叠放整齐,保证通道畅通。仓库管理人员下班时,应巡视仓库并关闭门窗、电源。发现安全设施损坏时要立即报告,并记录在检查表上,采取紧急措施。
6.4 违反上述规定者未造成损失时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时予以开除处分并追索其赔偿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人员管制
7.1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对确因公需进入仓库的,应遵从仓库管理人员的指挥,仓库管理人员应予以监督、要求。
7.2 仓库管理人员应明确各自管理区域,不得擅离职守。
7.3仓库管理人员应建立代理制度,并适当进行轮调以熟悉各类物料及其储位。
7.4仓库管理人员异动时,应由仓库主管监督对其所经管物料进行全面盘点交接,无误后方可正式异动。
7.5违反上述规定者未造成损失时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时予以开除处分并追索其赔偿或追交司法机关处理。
8.物料管制
8.1 严格仓储内部管制,保证料卡帐一致,为PMC等部门提供正确的库存信息。
8.2 对于常用物料必须由PMC主导与仓管、采购、生产等单位协商拟定最低、最高存量及安全存量标准,呈请公司最高主管核准实施,以保证安全库存量,后续应每半年重新核定一次,酌情调整。
8.3 A、B、C分类管理
8.3.1 ABC库存分类法。A、B、C库存分类法按物料的单价、物料获得的难易程度以及生产需求性是否紧迫、数量大小来划分,以将最大的精力用于对公司可能产生最大影响的少数种类的物料上。具体分类﹕
A类﹕所有按“标准单价×年度需求量”从大到小排序的累计金额70%前面的物料。
B类﹕除A、C以外,均为B类物料。
C类﹕按“标准单价×年度需求量”从大到小排列的90%后面的物料。
8.3.2 A、B、C分类由PMC主导与开发工程科、资材等部门共同确定。一般情况下每年底结合年度预算资料一次设定,也可以由PMC单位通过计算机系统逐一的维护。
8.3.3 仓管单位应定期对ABC类物料进行盘点,同时通过计算机系统维护。
8.3.4 ABC盘点容差值﹕A类﹕0.1%﹔B类﹕0.4%﹔C类﹕1 %。容差值是指允许误差量与实际在库量的百分比值。
8.4 时效管制与呆滞废料处理
8.4.1 对有保质期要求的进库物料必需张贴时效管制色标,色标分类﹕红色有效期为6个月,绿色有效期为12月,白色有效期为24月,于色标上注明进库时间以示区分,并列明细管制。
8.4.2 除特定注明物料外,一般物料、成品均以12个月有效期限。
8.4.3 仓管人员对过期物料(或成品)在投入使用(或出货)前应联系品管人员进行重新检验,作出处理。
8.4.3.1检验合格可重新投入使用的物料,再次库存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依呆滞料处理。
8.4.3.2 检验不合格者依呆滞料处理,或由PMC单位安排生产部门进行重检。
8.4.4 对于三个月以上没有任何批量出库异动者(指计划内领料作业,盘点异动、样板领用等除外),超过12个月不用的机器设备工装夹具,视为呆滞料,仓管单位应每月反馈呆滞料信息并积极追踪处理。
8.4.5 废料是指制造加工过程中所遗留下来或是被用坏的残物,废料一律由使用单位开立“报废单”,由相关部门判定再交由负责部门审核后方可报废。
8.4.6呆滞料废料须隔离存放,呆滞料废料处理如下:
a. 公司自用
定期将呆、废料清单给各部门或传阅,决定是否能在公司内部使用。
b. 退还供货商
呆、滞料以新品或废品方式退还供货商,以有利价格和供货商协商。
c. 以“不保用”方式售予其它使用者
废品可以卖给其它公司就它的现有状况加以利用,此种方法往往能得到较高价格。
d. 售予中间商
中间商是指从事呆、废料的收集、分类及加工的专业性中间商,当物料为不能使用的废品,且数量太少,不足以直接售予使用者,这些中间商被利用作为处理废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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