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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进行实地查验。
第三条 购进食品时,要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凭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四条 经营包装食品时,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了验核心对,主要查险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伤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有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有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供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问题。
⑦进品食品是否有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以及有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品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
第五条 法律法规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或者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六条 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
第七条 检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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