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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公司大门并使用机动车辆装卸的各类物资物料的司磅作业。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磅作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司磅记录准确和公正,进一步完善公司对各项物资进出数据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公司大门并使用机动车辆装卸的各类物资物料的司磅作业。
第二章、基本内容
第三条、入门过磅:包括公司采购的各项原料、辅助材料、燃料、合金等,凡公司采购的按吨位计价结算的物品一律必须经过公司磅房过磅,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进行结账付款;
第四条 、出门过磅:包括公司销售的各项产品、副品、废品等,凡公司对外销售的按吨位计价结算的物品一律必须经过司磅房过磅,否则公司门卫有权拒绝任何载公司物品车辆出门;
第三章、过磅操作要求(司磅员)
第五条、司磅员接岗上班后,必须先对公司地磅进行检查,确保地磅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再进行业务接待;
第六条、司磅员应在地磅微机通电二十分钟并清零后,方可进行操作。开机后仪表出现数字不稳定应清零后,方可正常使用。地磅刚启用会出现回零不及时现象,司磅员称量完毕要及时清零,方可进行下一次称量。
第七条、司磅员在检查过地磅无误后,对司机指示上磅, 车辆上下磅过程中不允许称重操作,避免车辆不完全上磅就进行称重。
第八条、收料过磅前先与司机索要对方过磅磅单,将对方磅单信息输入程序对比保存,对于对比后对方磅单比公司磅单重量轻的情况按对方磅单为准并加扣2‰。
第九条、车辆上磅后司磅员观察显示屏,显示屏数字停止跳动稳定后,并查看监控图像车辆没有异常状态,才能点击称重按钮。
第十条、司磅员过磅错误情况下,或销售车辆未装货,或进料车辆未卸货,保存称重信息后应将此磅单点作废处理,并将作废过磅信息填写在磅房日志记录。
第十一条、 磅表为负值状态时不允许过磅,避免人为减少磅的基数(正常应当是空磅时为“0”)。
第十二条 、对于跳动不定的数据,应取时间显示较长者,以公司不亏为准。
第十三条、司磅员在输入车号、货名、单位等关键词时应仔细认真,反复核对,确保过磅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司磅员在复磅时,必须核对车号、皮重与微机上的相符后,方可读出毛重并打出磅单。
第十五条、若车号,货物名称,单位打印错误,当日磅单,过磅员可以把错误磅单收回,标记作废记好过磅异常日志,经科长同意可以修改,若非当日需要请示经理做决定,并填写磅房日志记录。
第十六条 、若车号,货物名称,单位打印错误若涉及到质检取样的,需要找到质检主任签字,方可以修改。
第十七条 、磅单车号,名称,单位打印错误,若是司磅员责任,负激励50元,班长连带20元负激励,科长连带10元负激励;供应商责任罚款200元,若是涉及到无法再次取样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原料回皮时必须有收料人,质检人员同时签字的物资传递单才能回皮;设备处贵重物品回皮必须有库房收料人,库房主管,验车保安人员同时签字才能回皮。
第十九条、司磅记录上需要手工填写的重量、司磅时间、签字和印章必须清晰,以便门卫查验。
第二十条、在打印磅单前,应检查计算机是否登录当班司磅员作业状态,计算机及打印机是否开机以及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打印纸是否处于正常位置,打印字样是否清晰。
第四章、过磅操作要求(监磅员)
第二十一条、过磅车辆在公司最高时速不得大于20km/h。过磅车辆和货物总重不应超过额定称量及允许轴载。
第二十二条 、上磅车辆必须全部轮胎入磅台上、并尽量保持车辆在磅中央,过磅时车上禁止停留任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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