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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部余料、废料、不良产品等废旧材料的处理规定。
1.目的
为使公司废品、废料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公司废旧品、废料得到一个较好的利用,获得最大的效益,公司决定变废为宝;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部废旧材料处理。
3.定义
3.1余料:生产过程中剩余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括边角料、包装材料等,可分为有可用价值和无可用价值两种余料;
3.2废料: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不可利用价值的产品及余料;
3.3不良产品:是指生产制造中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客户需要产品的材质及厚度改变的半成品、成品。
4.职责
4.1仓库负责余料、废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回收管理并登记台帐;
4.2生产部门参与确认废料在生产中是否可再利用;
4.3采购部须找三家以上的废品收购站报价,所卖废品的价格不得低于同类废料的市场平均价格;
4.4废旧材料由财务部门建立统一台帐会计审核,每月10日上报一次,处理后做销帐处理,款项及时上存银行。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材料使用者必须退交余料,对拒交、故意抛撒、毁坏、掩埋材料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2废旧材料一般应在下班提前半小时进行处理,生产余料和废料处理可按月、按季度定期进行;
5.3处理余料、废料必须按规定进行请示,严禁先斩后奏,严禁化整为零;
5.4属于顾客提供材料的余料,按顾客要求处理。
6.余料的处理
6.1有条件转场使用的必须转场使用,转场时按内部调拨办理,必要时可由生产部主管进行协调;
6.2没有条件转场时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与供货商协商,由供货商进行回收;
2)变卖处理。
6.3需要变卖处理时,由生产部填写附件1《余料处理申报单》,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理,所得收入必须按财务规定规定作为成本核算。
6.4处理的余料时,须向公司主管经理请示报告,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才能处理。处理须在公司生产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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