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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物资与仓储物流管理办法,保证公司生产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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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采购物资仓储物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仓库物流工作,使仓库物流作业标准化,保证仓库和库存物资的安全完,保证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原、辅料、油料、汽车零部件等物资的保管存储及物流。

  3职责

  3.1 物流公司负责总装厂、车身厂、试制车间、MPV事业部所用汽车零部件的仓储、配送及专用车厂需要的陆捷库内物资的配料。

  3.2 采购部物流室负责原、辅料、油料的仓储、发放及专用车厂汽车零部件的仓储、配送;及负责到站物资及新老厂所需物资的转运。

  3.3 采购部配套件采购室负责配送、直送的协调及直送计划的分解。

  3.4 直送供应商按计划员给定的送货计划定时、定点、定量送达。

  4管理内容

  4.1入物流公司库房物资按公司《三方物流管理办法》执行。

  4.2 直送物资的管理:

  4.2.1 生产管理部日生产计划下达时配套件计划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分解为直送、配送计划,并分别将直送、配送计划分发到直送供应商、陆捷公司。

  4.2.2 直送供应商收到直送计划时,按计划要求的件号、数量组织零部件,且提前半个工作日(以零件需求时间为基准)将零部件送到直送工位报检点并向质保部报检。

  4.2.3 经检验合格后持检验合格单按时送到指定工位;如不合格应及时报告计划员,计划员应及时协调处理(重送、改送等)。

  4.2.4 直送供应商直送时应遵守公司现场管理制度,车辆应停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工位器具按要求摆放,不得乱摆乱放。违反者将按公司现场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4.3 采购部的仓储物流管理:

  4.3.1仓库日常管理规定

  4.3.1.1 仓库保管工必须合理建立各类物资明细账簿和台账。原材料、辅料、油料仓库保管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门别类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卡片;汽车零部件仓库保管工应按照车型及规格型号建立明细账、卡片;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帐内物资、积压物资、帐外物资应分别单独建账反映。

  4.3.1.2 严格按小闭环财务系统进行日常操作,仓库保管工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逐笔录入小闭环财务系统,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小闭环系统中物料进出及结存数据的正确无误。及时登记手工明细账并与小闭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的一致性。

  4.3.1.3 做好各类物资和日装配计划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工必须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卡三者一致。仓管员必须定期对每种材料的单重进行过称核对并记录,如有变动及时向主管计划员反映,以便及时调整处理。

  4.3.1.4 根椐生产计划及仓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库存,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有条件的库房逐步实行零库存;仓库保管工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上级领导及计划人员,各计划人员对本库的各类不良存货每月必须提出处理意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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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2 入库管理规定

  4.3.2.1 采购原、辅料、油料、汽车零部件等物资抵库后,仓库保管工要按照已核准的“订货单”和“送货单”仔细核对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供应商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请质保部验收物资质量,对需检验的物资要附相应的物资检验报告单。作好物资日到货登记台帐,内容包括到货日期、供货单位、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等,做到字迹工整,不许乱涂改、抽换帐纸,保证数据准确,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4.3.2.2 仓库保管工接收合格验收报告后,办理入库手续。对于物资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仓库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及计划人员处理。如采购人员要收下该物资时,仓库保管工要于单据上注明实际收货情况,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3.2.3 物资抵库但仓库尚未收到“订货单”或“采购申请单” 和“送货单”时,库管员应先洽询采购部门计划、采购人员,确认无误后始得办理入库手续。

  4.3.2.4 因生产需要直接进入生产车间工位的材料和零件等物资,仓库人员应填写直送单据,即同时办理入库手续。

  4.3.2.5 发生退货物资和随车的其他物资时,仓库保管工要认真填写《物资出库房凭证》或有关凭证,核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认真记录退库或退货产品数量、质量及包装状况。

  4.3.2.6 退库或退货物资要单独存放。对于使用单位及生产车间退回的物资,仓库保管工要依据退库原因,必须有退库单等手续方能处理,如原因由于供应商所造成的,要立即通知采购部门主管计划员处理。

  4.3.3 出库管理规定

  4.3.3.1 原、辅料、油料、汽车零部件等物资的出库,由使用单位经办人持一式四联《限额领料单》和《物资领料单》(物凭01表)的凭证,送主管审核签批后,仓库保管工依据工艺定额,根据《限额领料单》和《领料单》,到仓库办理物资的发放。

  4.3.3.2 物资出库时,认真审核《限额领料单》或《领料单》及《销货单》,核查出库单据、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仓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及计划人员处理。

  4.3.3.3 物资发放时,坚持“先进先出、后进后出、推陈储新、按有效期、节约”的原则,发货坚持一看最低储备量、二要核对、三发货及时、四减数准确。对贪图方便,违反发货原则造成物资变质、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库管员负经济责任。

  4.3.3.4 仓库保管工及搬运送料工,必须优先发放生产用物资,及时准确交给经办人并当面点清,并严格依据核签有关的单据,每日发生的业务终了,填写数据输入小闭环财务系统。

  4.3.4 保管存储管理规定

  4.3.4.1 保管储存应遵循防火、防盗、防潮、防水、防锈、防漏、防霉、防鼠、防虫、防压;定点、定位、定容、定量;先进先出的基本原则。

  4.3.4.2 为方便存取物资,对仓库进行“分区、分类、分架、分层”及定置管理,并根据划分区域情况做出《仓库平面定制图》等,发生调整时,应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正。

  4.3.4.3 物资存储要分门别类,按“先进先出”原则堆放物资,填写《物资收发卡》等标识,并有相应的台账,帐、卡、物、价四相符,以供查询。

  4.3.4.4 仓库保管工对因有批次规定、色别规定等特殊原因,原则上一种型号、颜色存放于一定区域,不允许乱放混放。

  4.3.4.5 物资储存要尽量做到“上小下大,上轻下重,不超安全高度” 即库容整齐,码放整齐,摆放包装箱时要严格按定制直线摆放,要横看成行、竖看成列,做到“不歪、不倒、不挤、不压”, 做到过目有数,检点方便,井然有序。

  4.3.4.6 储存场地须适当保持通风、通气,以保证物资品质不发生变异;特殊物资不得直接置于地上,必要时加垫板、纸皮或置于工位器具内,予以保护存放。

  4.3.4.6 任何物资不得堆放在仓库通道上,以免影响物资的收发。

  4.3.4.7 不合格品与合格品必须分别隔离储存管理,并做好相应的标识。

  4.3.4.8 对于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物资,应考虑适当的防护措施,如危险品、贵重物品等,以保证物资的安全性。

  4.3.4.9 根据物资自身特性,设置物品储存期限,对超过期限的,应提出品质判定要求,确保不合格物资不能发放到生产车间工位使用。

  4.3.4.10 对库存时间超过呆滞期限无动用的物资,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及计划人员处理。

  4.3.4.11 为保证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仓库保管工必须随时检查,每月清点一次实际库存物资,及时登记帐卡,做到日清月结,按时填报日、月报表,必须及时、准确、不出差错。

  4.3.4.12每月和年度物资盘点,仓库必须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进行盘点,发现盈亏,必须填制盈亏表,详细说明盈亏原因,交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方可销帐。仓库保管工不得擅自处理帐、实的盈亏,更不得随便处理盈亏物资。

  4.3.4.13 仓库主管、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等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仓库物资的保管、存储情况进行稽核,发现问题,进行现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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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5 装卸搬运管理规定

  4.3.5.1遵守国家装卸搬运有关规定,遵守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的有关规定。

  4.3.5.1 人力搬运时应做到轻拿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固;注意人身及物资的安全。

  4.3.5.2 搬运过程中防止物资、产品混淆堆放。

  4.3.5.3 搬运过程中,必要时应使用适当的器具,防止对物资造成损伤。

  3.5.4 危险物品的搬运应按产品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搬运。

  4.3.5.5 使用搬运工具时应注意物资的堆叠,以能顺利通过厂区划定的通道,高度不得超过安全高度的原则。

  4.3.5.6 使用行车及吊车吊货物时,要有专人指挥,吊绳、吊钩、索套结要牢固完好,按吊线标志吊挂,保持直线行进,有棱角快口部位应设垫衬;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站在吊物下面。

  4.3.5.7 装卸车时,随车人员、装卸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车未停妥不准上下。

  4.3.5.6 仓库保管工应对搬运人员提出合理的搬运要求,确保搬运作业安全、高效。

  4.3.5.7 仓库保管工及装卸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装卸车时间,或以种种理由压车,更不能向司机索要钱物,如有发生类似问题,立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3.6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4.3.6.1 防火、防盗工作,是仓库的首要任务,必须加以防范,严格执行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必要的防火器材要齐备,并妥善地加以保管,定期检查,以防万一。

  4.3.6.2 仓库系货物保管重地,除仓管人员和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谈笑打闹、大声喧哗。不准围聚闲聊,不准带亲友到仓库。

  4.3.6.3 仓库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保证库房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4.3.6.4 仓库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电源插座,如确实需要,需报机动部门批准,由机动部门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4.3.6.5 白炽灯泡、日光灯等电热器具不能靠近易燃物,电源插座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以防因长时间使用或无人看管时发生意外。

  4.3.6.6 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严禁无证操作各种设备及设施;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4.3.6.7 仓库作业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上报。

  4.3.6.8 仓库内不准使用明火。禁止使用电器,如确实需要须征得安保部批准,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4.3.6.9 仓库人员每天进行库区检查,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资有无丢失;下班检查是否已门窗关闭、设备、阀门、断电、断水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安全隐患,以确保仓库安全。

  4.3.6.10 仓库严禁烟火。仓库保管工及装卸人要懂得使用各种防火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4.3.6.11 遇到紧急情况如失火及突发性天灾时应立即报警同时向上级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3.6.12 仓库主管部门、采购部门、安保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仓库的物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4.3.7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

  4.3.7.1 非库内人员未经主管批准一律禁止入内。

  4.3.7.2 凡来库人员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库内用手机,并严禁穿铁钉鞋入库。

  4.3.7.3 仓库人员、搬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物品冲击磨擦。

  4.3.7.4 油库区域20m以内不许有杂草丛生,应经常除草,用过粘有油的破布及干草、棉沙、木屑严禁随地乱扔,妥善管理,当日必须处理。

  4.3.7.5 库内应备有CO2灭火器、砂箱、石棉毯、铁镐、消防桶等灭火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

  4.3.7.6 油库如发生火警时,立即报警,同时报告上级,并充分使用现场消防设备进行灭火。

  4.3.7.6 油库所有一切电气设备、电路等必须是防爆式,每月检查一次,非电工人员不允许修理,在检修中应切断电源,夜间入库如无电气照明,应用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4.3.7.7 汽油、柴油供应商须有运输许可证,油罐汽车卸油时,严格按程序规定卸油。

  4.3.7.8 成桶的汽油、柴油、煤油在入库前应详细检查,有无渗漏现象,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4.3.7.9 启闭油桶盖时禁止用金属或石头等发火工具,在进行此项工作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面向侧面避免气体。

  4.3.7.10 油库的设备修理和检修工作,要经安全保卫部同意,并采取有效安全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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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8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4.3.8.1 气瓶供应商必须具有气体充装资格和检验气瓶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对气瓶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使用,并报供应部门处理。

  4.3.8.2 气瓶必需配齐帽和胶圈,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撞。

  4.3.8.3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4.3.8.4 夏季、秋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

  4.3.8.5 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有灭火器材或防毒面具。

  4.3.8.6 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4.3.8.7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4.3.8.9 仓库保管工及使用单位收到气瓶时,必需检查相关配件,佩带不齐全者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3.8.10 对每只气瓶必需建档管理,注明钢瓶号和厂内编号,检验时间及相关资料。

  4.3.8.11 保管气瓶应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过五层。

  4.3.8.12 盛装有毒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4.3.8.13 盛装有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4.3.8.14 气瓶在运输、使用、保管当中,如发生丢失、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相关处分和罚款。

  4.3.8.15 气瓶入库、发放应填写登记表,登记汽车车号和入库、发放各种气瓶数量,并根据工艺部门下发的期量标准,严格控制,不准超领、超发、超储。

  5本办法由采购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仓储物流流程图

   快照2.png

  编制:徐兴照    审核:金柱发    批准:吕智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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