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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阳原系福建石化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处仓管科配送中心配送员,因其利用职之便与他人合谋盗卖油料,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丁某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退赔赃款人民币165149.5元予以追缴。
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底,被告人丁某阳在福建石化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化”)物资供应处仓管科配送中心任配送员期间,利用其负责三化下属的有机分厂和电石分厂物资材料配送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该公司物资供应处仓管科油库组组长魏某庆(已另行判决),将油库中的部分油料盗运出厂销售,并由魏某庆将相应重量的油料先后在三化相关生产厂开具的领料单上以虚增实发公斤数的方式予以冲账。二人以此手段窃取各种油料共计39015公斤,价值人民币175149.5元。
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丁某阳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伙同罪犯魏某庆将油库油料盗卖予他人的犯罪事实,在其家属帮助下退缴赃款人民币165149.5元,连同同案犯魏某庆退缴的人民币10000元赃款,已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阳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国有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175149.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阳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阳归案后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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