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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存货验收入库、领用与发出、存储与保管及处置(调拔、盈亏、毁损、报废等)事项的动态过程管理。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宁夏KK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存货管理,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高存货流动性和运营效率,合理确定存货储备量,降低存储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存货验收入库、领用与发出、存储与保管及处置(调拔、盈亏、毁损、报废等)事项的动态过程管理。
1.3定义
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集团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需进一步加工的半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集团公司存货分类包括:
1.3.1 原材料:指集团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具体范围为集团公司外购的大宗原辅料(原煤、精煤、粗苯等)、所属各库房的库存物资。
1.3.2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或出售的中间产品。具体范围为集团公司自产的原煤、中煤及煤泥,自洗的精煤,自产化产品(焦油、粗苯)。
1.3.3 产成品: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外销售的产品。具体范围为集团公司生产的焦炭、精甲醇、粗苯及焦油深加工的化产品(重苯、纯苯、二甲苯等)。
1.3.4 周转材料:指集团公司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的材料,如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其中,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公司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袋等;低值易耗品是指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
1.4职责
1.4.1财务部
1.4.1.1制定集团公司存货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指导、监督各单位贯彻执行;
1.4.1.2负责集团公司存货款项结算,并对存货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1.4.1.3负责对集团公司库存物资进行盘点;
1.4.1.4审核集团公司存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处置事项申请。
1.4.2 供应公司
1.4.2.1执行集团公司存货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所属各库存物资管理细则;
1.4.2.2负责对所管辖到货物资的验收入库、发放审核、存储与保管的管理工作;
1.4.2.3及时反馈库存物资库龄分析情况,提交积压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处置事项的申请。
1.4.3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月末大宗原料煤、半成品、产成品的盘点清查工作,提交盘点报告。
1.4.4归口审核部门(指集团公司各类计划审核单位)负责对积压不可用或过期变质存货的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1.4.5各生产单位
1.4.5.1执行集团公司存货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所属单位的大宗原料煤、半成品、产成品管理办法;
1.4.5.2负责对所属单位大宗原料煤、半成品、产成品的入库、使用及结存管理工作;
1.4.5.3配合经营管理部对本单位大宗原料煤、半成品、产成品的盘点清查工作。
2.管理内容
2.1存货的验收入库
2.1.1对于外购的存货(原材料、周转材料),不论购货款是否支付、发票是否取得,只要存货运达仓库或施工、生产现场,都要及时进行点验。物资存货的验收按照《物资验收管理制度》执行,外购原料煤按照《原料煤采购管理制度》的检验程序执行,外购粗苯按照《苯加氢焦油深加工厂业务流程》执行。供应公司、各生产单位分别按上述制度或流程按时办理入库,报送相关入库手续到财务部结算、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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