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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物资出厂管理制度,物资出厂审批、监管及执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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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主要面向公司内从事仓储、发货、物资流转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特别是仓库管理人员。
通过系统学习本制度,有助于大家准确掌握不同类别物资出厂所需的凭证依据、操作流程、签字盖章要求以及出门联查验要点,确保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依法依规、有据可循、责任到人、执行到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预防和打击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保护公司的财物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物资是:
(一)因质量不达标而退回给供应商的物品;
(二)超出采购计划送达的零部件,需予以退还的部分;
(三)随运输车辆带入厂区但不属于工厂采购的物资,需由送货方带回(含外部协作单位及集团内部公司);
(四)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样品;
(五)施工单位的基建材料及施工器械;
(六)企业对外销售的产成品及易耗品;
(七)代工业务完成后交付的零部件或成品;
(八)废旧物资的对外处置;
(九)摩托车整车的销售出库;
(十)售后返回的保修期旧件;
(十一)内部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物资;
(十二)因外放委托加工业务,需从工厂领用出厂的物资,包括原材料、零配件(含毛坯状态)、车间正在加工的在制品、工装设备、模具、夹具等;
(十三)需出厂进行维修或检定的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具体涵盖设备配件、工装、量检具、刀具等);
(十四)内部各公司之间相互加工、互为供应的自制半成品及产成品;
(十五)在工厂同一厂区范围内,不同区域之间进行转移的零部件;
(十六)在工厂同一厂区范围内,不同区域之间进行转移的低值易耗品等物资;
(十七)内部公司调剂使用的机器设备(工装);
(十八)同一工厂不同区域调剂使用机器设备(工装);
(十九)随车(随身)携带三包维修配件;
(二十)其他需要出厂的物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事业部(子公司、分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 全体员工对于公司物资出厂过程中的一切弄虚作假、损公肥私与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都有监督、检举和揭发的权利。公司将给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同时对违反本制度的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追究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教育职工,认真执行本制度,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  代管物资的出厂管理
第六条  供应商不合格品或超计划物资退货出厂
1.当存在需要退还的物资时,检验部门需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该通知单为一式四联形式。具体分配为:一联留存于检验部门作为存根;一联提交给配套部门或生产部门;一联交给供货单位;还有一联则提交至仓库。随后,由负责组织供货的部门(如配套处等)通知供货单位前往指定的库区办理退货相关手续。
若涉及库龄超过六个月的配件退货,流程为:首先由仓库提出退货申请,生产部(或相应处室)组织销售、供配等相关部门进行确认,在获得事业部总经理(或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的审批后,按照不合格品退货的相关手续办理物资出厂。
2. 超计划物资退货流程
由仓库提出退货申请,生产部(处)组织相关部门评审确认。
报事业部总经理(或主管生产副总)审批后执行。
3.当供货单位前往相应库区办理不合格品或超计划物资的退货手续时,须凭组织供货部门(如配套部门或生产处)开具的退货通知单“提货联”办理退货。
在提货前,供货单位的提货人员必须在退货通知单的存根联上签字确认,方可进行提货操作。仓库负责人需在退货通知单的“出门联”上签字并加盖印章,之后送至相关组织供货部门(如配套部门或生产处),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门岗值班人员须查验退货通知单出门联是否同时加盖了仓库与组织供货部门(或生产部门)的两个公章,并核对是否有质检部门出具的《不合格品通知单》(超计划物资可不附此单),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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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已办理入库手续的配件或物资需要退回给供货单位,库管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红字冲减库存手续,以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第七条 随车带回物资出厂
1.供货单位车辆在进入厂区时若携带需随车返回的其他物资,必须在门岗处由值班民警进行登记,并由其开具一式两联的《随车带回物资证明单》,其中一联交由供货单位送货人员保管,另一联由值班民警留存。
车辆完成库区卸货后,须由相关仓库管理员对已卸物资进行核验,并在《随车带回物资证明单》上加盖印章确认。送货人员凭加盖库管员印章的该单据前往门岗向值班民警申请出厂手续。值班民警在核对所携带物资与入厂登记信息一致无误后,方可予以放行。
2.库管员、配套员、检验员等公司内部员工,均不具备开具随车带回物资出厂证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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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因疏忽导致随车带回物资未能及时登记或申报,须经仓库、采购部门、生产部门等相关责任单位共同核查确认属实,并报请事业部主管副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补办出厂手续并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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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产品样件的出厂
产品样件(供货单位交验样件退回,检验部门送外单位检验样件,发放给加工单位的标准样件,用于协调的样件,供货单位核价样件的退回,公司内部各部门互相借用的产品、配件)出厂,必须凭加盖相应部门印章、并在物资出门证——性质一栏特别注明“交验样件、送检样件、标准样件、协调样件、核价样件、借用样件”等字样,且必须有相应部门领导签字(部门领导不在厂,可由上级领导签字)的物资出厂证,值班民警才能放行。出门的样件数量,必须少于或等于进厂时带进样件的数量。交验样件数≤5件,送检样件、标准样件、协调件≤2件。涉及整车及发动机非对外销售出厂,由事业部总经理(或经营决策小组成员)批准。

第九条 基建材料及施工器械出厂
基建材料及施工器械的出厂凭盖有技改处(设备管理处)或组织施工部门印章及厂区负责人签字的物资出厂证出厂。
第十条 其他属配套单位物资出厂
属配套单位(不包括办公室已组织招标出售)的包装物、工位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出厂时,由组织供货单位开具物资出厂证,凭加盖组织供货部门印章,值班民警才可放行。

第三章 对外销售物资的出厂管理
第十一条 销售物资出厂管理
公司对外销售的各类产品(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零配件等)及低值易耗品(含包装材料、机物料、化工原料、劳保办公用品等),在实物出库时需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销售发票提货联办理发货手续。物资出厂时,门卫凭财务部门加盖专用章的销售发票出门联予以放行。
第十二条 受托加工物资出厂流程
对于外单位委托本公司进行加工处理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镀、喷漆、焊接、切割、热处理、机械加工及检测服务),在完成加工或劳务服务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加工费用开具内部销售发票进行结算。加工完成的产品需由相关车间(部门)依据内部销售发票的“提货联”办理实物领用手续。门岗值班民警放行时,须核对财务部门出具并加盖“物资出厂专用章”的内部销售发票出门联,确认无误后予以放行。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处置管理
废旧物资(含废旧设备)的出厂处置,依照公司现行有效的《废旧物资出售管理办法》(钱摩〔2024〕6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摩托车整车销售出厂准则
摩托车整车在完成销售并需要出厂时,应遵循整车事业部在2023年9月23日下发的《关于摩托车整车发货及出厂的通知》中的各项规定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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