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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依据公司实际业务需求及行业管理规范编制,涵盖从销售订单接收、发货准备、出库复核、交运执行到单据归档的全流程操作要求,并针对内销、外销、紧急发货等特殊场景制定专项管理条款。同时,明确“成品交运单”更正、签收回联审核、运费结算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流程与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流程标准化、可追溯、可考核。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产成品的出库管理流程,避免货物错发、漏发、多发等问题,保障公司与客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成品的出库作业管理。
第2章 发货总体规定
第3条 仓储部门收到《销售订单》后,经办人员需按产品型号及订单编号归档,若内容不清晰,应及时与销售部门对接确认。
第4条 经销商的订货、交货地点并非其营业所在地的,其“订货通知单”应经销售主管核签方可办理交运。
第5条 收货人非订购客户的,应有订购客户出具的“订货通知单”方可办理交运。
第6条 仓储部门须凭有效《销售订单》执行发货,但客户明确约定交货日期的,应按约定日期执行。
第7条 订制品(计划品)在客户需要日期前入库或“订货通知单”注明“不得提前交运”的情况下,仓库管理员若因库位问题需提前交运时,应先联络销售部的业务人员告知客户,经客户同意且收到业务人员的出货通知后方可提前交运。
第8条 特殊情况下需紧急发货的,由销售负责人书面通知仓储负责人先行处理,后续补全手续。
第9条 未经办理出库检验手续的成品不得交运,若需紧急交运时,需于交运的同时办理出库检验手续。
第10条 订制品(计划品)交运前,仓储部若接到销售部的暂缓出货通知时,应立即暂缓交运,等收到销售部的出货通知后再办理交运。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由销售主管先以电话通知仓储主管,但事后仍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11条 “成品交运单”填好后,应于“订货通知单”上填注交运日期、“成品交运单”的编号及交运数量等,以便相关作业人员了解交运情况,及结案时可依流水号顺序整理归档。
第3章 交运期限规定
第12条 在以下情况下,仓储部门应提前一天完成“成品交运单”的办理,并在一天内安排发货:
1.计划产品且已收到客户的“订货通知单”。
2.内销、合作外销订制品。
第13条 直接出口的订制产品在入库后,应根据海关结关时间安排准时出货,避免产生额外费用。
第4章 承运车辆调派与控制
第14条 仓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运输车辆与发货人员的调派工作。
第15条 仓储部门应于每日16:00前准备好次日应交运的“成品交运单”,并通知承运公司安排车辆。
第16条 如果承运车辆可能于非营业时间抵达客户指定的交货地址,则成品交运前,仓储部出库管理人员应将预定抵达时间通知销售部的业务人员,由其转告客户做好收货准备。
第5章 复核货物
第17条 货物备妥即将装车前,出库管理人员应依据“订货通知单”和“成品交运单”对出库物品进行仔细复核。
第18条 出库复核的内容。
出库管理人员对货物进行复核时,主要应关注配备的货物是否与“订货通知单”、“成品交运单”等出库单据相符,确保货物质量满足客户需要。具体复核的内容包括三点,如下表所示。
第19条 复核完成后,出库管理人员应如实填写“出库复核记录表”,详细记录复核过程及结果。
第6章 内销成品交运
第20条 国内销售成品发货时,仓储部门应根据“订货通知单”开具“成品交运单”(一式六联),销售部门开具发票,客户联发票核对无误后寄交客户,存根联与未使用的发票于下月二日前送至财务部门。
第21条 “订货通知单”上注明有预收款的,在开列“成品交运单”时,应在“预收款”栏内注明预收款金额及发票号码,分批交运的,其收款以最后一批交货时收取为原则,但“订货通知单”内有特殊规定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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