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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运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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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精准管控,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现将管理要求、运行程序及操作细则统一明确。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司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范围内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公司主要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含油污泥(包括罐底泥、隔油池淤泥、被原油或成品油污染的土壤、废弃油基泥浆及油基钻屑等)、废润滑油、天然气除汞净化产生的含汞废物、炼油化工废催化剂、废弃离子交换树脂、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与容器、医疗废物、废弃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等。

第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全程管控、依法治理;
(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谁产生、谁负责。

第五条
XX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产生危险废物的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是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识别标识制度,并通过公司网站、现场信息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二)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电子与纸质管理台账,如实规范记录相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变更申报。
(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及申报材料等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四)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对可利用的危险废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留存演练计划、记录影像、评估总结等资料备查。
(六)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对相关管理人员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保存培训档案。

第七条 危险废物的分类与收集
(一)产废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成分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处置。
(二)收集的危险废物应运送至符合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暂存场所,分类分区存放。
(三)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合收集和贮存。

第八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和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
(三)危险废物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进行盛装,并确保完好无损。
(四)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依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设置规范、醒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五)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
(一)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二)产废单位不具备自行利用、处置能力和条件的,必须委托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产废单位应对拟委托单位的资质、许可范围、技术能力和经营状况等进行核实。
(三)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油田自建环保设施处置的,属于内部转移,无需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公司相关规定,规范填写并保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转运记录表》,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及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置流程及要求
(一)签订处置合同:产废单位须与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合同中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置方式、价格、包装、运输及双方责任。
(二)办理转移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
(三)运行电子联单: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如实、完整填写联单各栏目内容。
(四)组织运输转移:承担危险废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产废单位应审核运输单位的资质,并确保运输过程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
(五)资料归档:危险废物转移完成后,相关合同、转移审批文件、电子联单、运输单据等资料应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事先报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引用文件均指其最新有效版本。国家及地方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时,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XX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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