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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检验制度,进厂原材料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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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进厂原材料,供销科的报验人员,必须及时填写《原材料报验单》报质检科。

  2.质检科接到报验单后,应及时按照检验规格中有关材料取样规定,进行检验和做理化实验并对结果数据负责。

  3.检验和理化实验后,材料合格时,质检科应及时将检验结果填写《原材料检验报告》返回报验单

  4.经检查理化指标、材料不合格时,应加倍抽取样复验,复查结果得出后,办理程序如下:

  ①复验合格按第三条办理,但要在报告单注明前不合格原因。

  ②复验仍不合格时,检验人员在《原材料报验单次》上签暂停发料使用意见。同时将原材料检验报告单一式四份报供应科生产技术科,由质检科和生产技术科复审,签署意见交厂长审批。

  5.反馈回的不合格材料报告单,无生产技术科批署意见签字盖章,无效,不合格材料不准入库或随便移动原存放位置。

  6.车间生产中发现材料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质检科复验,经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是材料制造质量问题,书面说明原因,通知供销科予以退货,属材料质量问题按事故程序处理。

  7.入库的材料,仓库要妥善保管,在发放车间投入生产时,应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材料过期变质,材料检查员应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保管人员和保管部门纠正。

  8.货源或质量不稳定的材料,保管单位应加以标记在前,书面通知技术科,质检科和车间进行小批工艺实验,确定能保证产品质量时,方能大批投入生产,检验员应参加工艺实验。如未通知已投放而造成质量事故时,应追究各部门的责任。

  9.产品材料须变更或代用时,应有生产技术科批准使用的文件方可执行,否则不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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