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快递服务规范与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今起征意见,市民可在3月12日前登录市法制办的网站发表意见和建议。
草案细化快递从业门槛
根据草案,从事快递服务经营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本市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还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具备1个以上符合标准的快件处理场所;设置4处以上符合标准的快递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租赁场所经营的,租期至少为1年;配置4辆以上符合本市运输标准的机动车辆;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具备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具备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其中具备初级资格的不低于40%;每个营业场所应当配置2名以上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
拒绝验视快件将不予收寄
草案要求快递企业在收寄信件以外的快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并加盖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长期、大量、多次快递服务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验视内件,但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在快递运单上加盖协议验视标识,保证快递寄递安全。安全保障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不得露天分拣
对于此前备受快递用户诟病的快件露天、不当分拣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操作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分拣快件。违反规定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快件运送应当使用封闭车辆。并采用统一的快递服务专用标识。
快递营业场所、快件处理场所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未安装或者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转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规范快递企业,草案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快递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快递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