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仓管部门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二条、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公司出货。
第三条、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物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物品(供应品)领货单”及“物品(附件)领货记录卡”要求仓管人员出货。
第四条、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也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五条、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
第六条、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账,以便存货的控制。
第七条、各部门人员向仓管部门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应阻止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八条、出货人在物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细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以完整论。
第九条、物品领出后,严禁出货人擅自将所领出的物品移转给其他人或部门。
第十条、库存物品经出货后(除陈列展示外)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立发票交货,如当天未能交货而必须交予客户试用者,则应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