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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仓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配备专业人员。叉车司机必须有合法有效的上岗资格证和特种车辆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仓库特种设备严格执行到相关部门注册备案制。获得资格后才可使用。
第五条 仓库内物资实行分区管理,严禁混放。
第六条 仓库内严禁使用易燃液体刷洗零件、工具和其它物资。
第七条 仓库区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明火、火种带入危险化学物品储存场所,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八条仓库周围50米内不准动用明火。仓库内应设有防火防静电设施。
第九条 机动车辆不得随意进入仓库,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条 仓库装卸作业时,工作区域必须有明显的隔离标志。
第十一条仓库内的照明必须按照防爆级别采用防爆装置,并严禁用石灰防潮。
第十二条仓库内的相对湿度应不高于75%,并不得用明火取暖。
第十三条储存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有明显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设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第十四条仓库的管理人员和保管员必须熟悉仓库内存放物品的性能和搬运、储存的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物品进库和出库必须有两人同时计量填写进出库卡片和登记帐目。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或保管员必须对仓库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入库储存前,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验收,根据进货凭证资料详细核对,防止互相抵触的危险品混杂或有火险隐患的危险物品混入仓库。验收时,包装有破损、泄漏、受潮、沾染以及发现变质、分解等情况严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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