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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规范公司通用件、借用件的管理,完善公司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 总则
为规范公司通用件、借用件的管理,完善公司标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定义
通用件:在不同类型或同类型不同规格的产品中可以互换使用,给予通用编号(或单独管理)的整(部)件和元器件。通用件是标准件的初级形式,在设计时,当标准件使用。它是一些应用范围较广,一时又不能定为标准,对其统一设计,独立编号、建立图册供设计人员选用的零部件。
借用件:采用本企业内,已有产品的专用件。是使用该零部件的原来编号,使用时办理借用手续,借用件在形式上是专用件,实际上成为通用件了。
3通用件的管理
3.1 编号方法
通用件应有专用的代号,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构成。
3.2 通用件管理
3.2.1 通用件的构成可有以下方法
3.2.1.1 扩大了使用范围的借用件转为通用件,产品零、部件在不同类型或同类型不同规格的产品中可互换的,并且可互换次数超过三次(不含三次)的可从借用件上升为通用件。
3.2.1.2 产品中通用性高,使用范围较广的零部件变为通用件。
3.2.1.3 根据已有零部件的相似特征,对其中基本形状、结构要素出现率较高的零部件,进行汇总与调整,设计成通用零部件。
3.2.2 通用件代号的申报
3.2.2.1 通用件代号需申报时,由设计人员填写GD/HFT15-03表1“通用件代号审批表”,并由技术中心主任审核,分管领导批准,标准化员复审后予以编号。
3.2.2.2 若系列产品几种规格同时设计时已能确定该零、部件的通用性,则可直接申报该零、部件的代号,手续同3.2.2.1。
3.2.3 通用件图样的签署按《技术文件的管理规定》执行。
3.2.4 通用件图样的更改与废止
3.2.4.1 通用件图样原则上不作更改,应更改时由提出更改的设计人员填写更改通知单,经过技术中心主任审核及所涉及的原来产品的负责人会签,并报标准化、工艺、批准等签署。
3.2.4.2 若通用件的更改不涉及以前图形、尺寸、技术要求等,只添加系列内容(如:标识),则可直接填写更改通知单,不需要涉及的原来产品的负责人会签。
3.2.4.3 若相同名称、相同用途的通用件,仅在部分内容上作变动时,但又不便改动其原来的状态,则应重新申报通用件代号。新代号可用原通用件代号加后缀A、B、C、D…来表示。
3.2.4.4 对已停止使用的通用件图样或已有新的通用件图样替代的,需办理废止手续,并在空白处盖上“作废”印章,防止误用,允许资料员保留1份作存档参考。原通用件代号不允许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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