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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合于销售事前调查及订货受理的业务办理,处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销售订货的受理程序方式,以使订货受理作业有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公司销售事前调查及订货受理的业务,均依照本规定处理。
3.调查
3.1 事前调查
销售人员对于对方的付款能力等,应做好事前调查工作,并衡量本公司的生产能力是否能满足对方的订购要求,再决定是否受理订货。
3.2 调查事项
销售工作人员应随时做好下列四项调查工作,并及时将内容报告给所属主管:
(1)下订单单位的概况。
(2)与下订单者有交易关系,并为本公司竞争对象的同业者。
(3)下订单单位与本公司的关系及以前的订货实绩、付款情况。
(4)如为第一次交易者,应就其经历、负责人、性格、资金、往来银行、从业人员数目、每月交税能力及交易能力、有无与本公司的同业竞争者交易、业务内容等进行调查。
4.订货要求
4.1 订货方式
(1)电话与传真的订货。
(2)货款已到与货款未到的订单。
4.2 “估价单”
在提出“估价单”时,应先取得所属主管的裁决认可。
4.3 严格遵守价格及交货期间
在受理订货时,除了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售价及交货期间外,对于下列规定也应确实遵守:
(1)品名、规格、数量及合同金额。
(2)具体的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现金或支票、支票日期、付款方式。
(3)除特殊情况以外,从订货受理到交货之间的期限,一般以3个月为限。
(4)交货地点、运送方式、距离最近的车站等交货条件。
(5)安装、运转及修理等所需技术派遣费的协定。
4.4 合同
如前述条件已具备,应将“订货报告书”连同“订购单”及“合同”等证明订货事实的资料,一起提交给所属的主管。
4.5 注明新旧客户
(1)“订货受理报告书”须注明订购者是新客户还是已有往来的客户。
(2)如果是旧客户,应依据交货日期注明目前的未付款项余额。另外,尚须注明交易前或交易中是否有意外事故发生。
4.6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合同时,应依照下列条件选择交易公司,确定付款条件:
(1)对于以往一向忠实履行合约的旧客户,可依照惯例认可本交易,但必须规定在3个月内收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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