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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第105号)
4.海关总署2004年第14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8号)
6.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条件
(一)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
3.可行性报告;
4.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6.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
7.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8.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9.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10.仓库管理制度;
11.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12.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
13.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14.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应一次性提交;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13项单证可缓收,在仓库验收时收取。
四、程序
(一)保税仓库设立
1.申请企业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并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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