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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提高成品库存保质保量的产品与规范8S管理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适用成品检验、入库、保管、出货及盘点等各项管理。
 
 2、管理规定
 2.1、定义
 本规定指称之成品,系指所有制造、加工工艺均已完成,且已包装完毕的产品。
 
 2.2、检验作业
 (1)生产部门依生产计划进行成品生产到装配包装完毕,待成品累计生产达到一定数量时(如堆叠一栈板,或每2小时一次),由生产主管检验产品OK交品质部,品质人员最终检验OK经品质主管确认OK,有物料人员将生产之成品送入仓库。
 (2)待检产品物料人员应在该检验批物料外包装上标上待检卡,待检卡应注明生产指令、客户、产品名称、编号、规格、数量,并填写《成品入库单》交品质部检验,品质人员检验OK经品质主管确认OK,有物料人员将生产之成品送入仓库。
 (3)品质部依公司的检验规定实施检验作业。
 (4)检验结果有合格(或允收)不合格(或拒收)与特采(或让步接受)三种。
 (5)判定不合格之成品,由品质部在入库单、待检卡上标注不合格,并开具《不合格处理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品质部自存,第二联转生产部安排重检作业。
 (6)生产部重检完成之成品,应重新填写入库单与待检卡,并附上填妥相关数据之《不合格处理单》,交品质部再次检验。
 
 成品入库单.png   
 2.3、入库作业
 (1)判定合格之成品或判定不合格,依检验规定申请特采获准之成品,由品质部在入库单、待检卡上标注合格或特采后,可办理入库手续。
 (2)生产部物料人员将合格或特采之成品送往成品仓库,并附上《成品入库单》。
 (3)成品仓库仓管人员核对入库单上的生产指令、客户、产品名称、编号、规格、数量及检验结果与实际物料、待检卡是否一致,并核对该生产指令实际入库数与应入库数,确认可否入库。
 (4)如实际入库数小于或等于应入库数,仓管人员应与物料人员当面点收成品,并签收。
 (5)如实际入库数大于应入库数,仓管人员应要求物料人员从新填写入库单。
 (6)仓管人员协同物料人员将成品叠放在规定区域,并在帐册及物料标识卡上予以注明。
 
 2.4、保管作业
 (1)应按成品客户类别、生产指令分区保管,即相同生产指令批之成品方可存放在一起。
 (2)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整理和管理成品。
 (3)为明确成品的存放位置,应将仓库作必要之区划,在仓库醒目位置悬挂定置图,并在各区域作明显之区域标示。
 (4)应注意成品防潮、防晒、防腐、防火等各项安全措施。
 
 2.5、出库作业
 2.5.1、发货流程
 (1)发货时必须核对《出货(通知)单》及《客户验货报告书》合格或特采之判定等相关手续,手续完备时,方可发货。
 (2)发货应按先进先出之原则。
 
 出货通知单.png   
 2.5.2、出货检验
 客户指定必须作出货检验的产品,应在出货检验后方可出货,具体可参照《出货检验规定》。
 (1)客户派员或指定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验货的,业务部应提前联络验货人员,在出货日期前到本公司验货。
 (2)由品质部派员陪同客户验货人员依客户验货之规范进行验货。
 (3)客户指定由本公司自行验货,但需提供验货报告的,在产品批量完工入库,尚未出货前,业务部开具《出货(通知)单》送品质部安排检验。
 (4)品质部派员依《出货检验规定》进行检验,并判定合格、不合格或特采。
 (5)验货不合格之成品,由品质部出具《不合格处理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品质部自存,第二联转生产部安排重检作业,并由品质部通知业务部。
 (6)客户未指定出货检验之成品,因在每小批入库时均有检验,故除储存日期逾三个月以上外,一般不再检验,但《出货(通知)单》仍需产品品质部签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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