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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制度,库存商品配件的日常管理与清查盘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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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存货管理,保证销售环节得到有序的进行,根据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二、管理的范围
存货分为:库存商品、配件、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等。

三、存货管理分工
(一)营销部
1、负责上装、主机、整车等的采购与销售工作;
2、负责采购上装、主机、整车出入库登记、保管、盘点、帐实相符管理工作;
(二)增值服务部
1、负责配件的采购与销售工作;
2、负责配件出入库登记、保管、盘点、报废、帐实相符管理工作;
(三)综合部
1、负责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采购;
2、负责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出入库登记、保管、盘点、报废、帐实相符工作;

四、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存货日常管理
(一)存货采购
1、由各存货主管部门负责,非存货管理部门或个人不得采购各类存货,各类存货部门也不得采购非主管范围内的存货。经存货主管部门委托,或报经存货主管部门同意购买者,其借款、入库验收等手续,仍应由存货主管部门办理。财务部审核后,予以报销。
2、存货采购必须坚持“货比三家、优质优价”、“按计划和订单采购的原则,所订的采购合同、协议、入库检验单应向财务部提供;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应建立相应的采购申请、出入库管理制度;申请经批准后采购。
3、存货采购支付计划,纳入货币收支计划的年度月份计划;

(二)存货入库
1、存货采购入库,经办人员开具入库单,仓管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2、验收中发现溢余时填制“溢余货物单”。
3、验收中发现毁损短缺时填制“毁损短缺货物处理单”。
4、按实收数量入库,并记录登记入库。

(三)存货出库
1、出库以仓库为主体,并按下列程序运作:
1)仓库内所有存货,出库必须办理出库单,发货并经清点完毕,应在出库单上加盖“存货已全部发出”章,并妥善保管相应的出库单,作为发货依据。
2)仓库内所有存货,没有出库单,均不准出库,禁止以白条抵库。
2、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应建立相应的领用手续,建立相应的备查薄登记。

(四)存货仓储保管
1、库房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标准,货架应达到安全要求。
2、仓库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存放,每种存货应挂卡片,标明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单位等,并标明现存数量。
3、仓库保管员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业务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有关人员,保管人员必须亲自陪同。
2)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更新、补充消防物料。
3)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库容整齐、美观。
4)注意门锁安全,贵重物品应设内库存放。
5)经常核对账、卡、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五)实物账务
1、存货收发存明细账是记录实物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的重要账册,必须按品种、规格登记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至少保存五年,电子信息流环境下应作好相应的信息安全存储管理。
2、记账应有合法依据,原始单据必须完整无缺,并遵守以下记账规则:
1)根据入库单记收入,出库单记发出,有关资料作为其附件,分别顺序编号,作为记账索引号,按月装订成册,以便日后查询。
2)账面记录,严禁挖、补、刮、擦和用涂改液。
3)仓库人员应建立存货管理台帐,做好每天存货的收、发、存记录,保证帐实相符。调换仓库人员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移交人、交接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条 存货的清查盘点
1、存货盘点对象包括:车辆、配件、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
2、资产盘点范围:法定产权属企业的一切资产,不论其存放在何处。
1)已经售出或受托代销的商品,均不属本企业资产,不盘点;
2)已售出但未提走的货物(如客户已交款并开出提货单/发票,但尚未取走),虽不属于本企业存货,也要求盘点,但要与自有资产区分;
3)存放经销商处尚未开票销售的货物/资产,仍属本企业所有,应予盘点;
4)已经购买但尚未运抵本企业的货物/资产(如各种在途商品),均属本企业所有,应予盘点;
5)未购买但货物/资产已放在本企业(如代销产品),不属于本企业资产,不盘点。
3、存货盘点基本要求
1)各类存货要求每季度盘点一次,年(中)终进行全面盘点。
2)车辆必须全部盘点(包括存放经销商处),登记核对车架号或VIN码,并检查车辆状态,存放在经销商处的库存由业务员到现场负责盘点实物后并将经销商加盖公章的纸质盘点表报送财务部;
3)配件要求除每季度的全面盘点以外,对单价超过50元的配件要求每月进行抽查循环盘点;
4)固定资产要求按资产编号和资产台账逐一盘点;
5)资产的盘盈、盘亏、呆滞存货的处置必须上报销司财务部批准;
6)库存/资产:实际管理人员为盘点人,财务人员负责监盘抽查;
7)盘点人、监盘人对盘点记录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

五、 附则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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