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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防止不同类型、不同状态的产品混淆,避免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并确保需要时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所有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不合格品、物料、量具及生产设备的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
3、职责权限
3.1 质检部负责发布产成品包装标识的说明及具体要求;负责组织产品质量缺陷时的调查。
3.2 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各车间完成检验状态标识的设计、制作,并对各车间的标识工作进行监控。
3.3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生产过程中的一般性标识的投用和管理;负责各类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不合格品标识按要求投用和监控。
3.4 质检部、生产管理部,均可对标识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工作程序和要求
4.1 标识分类
4.1.1 标识分为物料标识及状态标识两大类。
4.1.2 物料标识用于明确物料属性,如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次等。
4.1.3 状态标识用于明确物料检验状态,如待检、合格、不合格等。
4.1.4 物料标识与状态标识,依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或独立标识。
4.2 标识方法及要求
4.2.1 标识方法有张贴标识卡、悬挂标识牌、库存台账记录、外包装印刷或手写等多种型式。
4.2.2 产成品包装标识作为关键性标识,由各车间按照质保部要求的产成品生产要求统一执行。
4.2.3 检验状态标识作为关键性标识,由生产管理部统一要求,各车间按照规定的样式实施。
4.2.4 其余一般性标识,可由各车间自行组织设计和投用。
4.2.5 凡需要书写的标识,需注意用笔的选择,确保可重复利用,确保字迹工整、清晰、醒目;标识内容无歧义。
4.2.6 凡需要张贴的标识,需选择适宜的张贴材料或张贴方法,确保张贴牢固,持久耐用; 不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而失效。
4.2.7 各类标识的设计和投用,应考虑物料垛放时的情况,确保物料垛放后,标识仍可在外部明显观察(不要求单一包装均可观察)。
4.3 新购原材料标识
4.3.1 原材料到厂后,仓储车间负责将其置于待检区,对于本身未作标识或标识不清的原材料,必须确认物料名称、规格型号等关键信息,并做标识。明显不符合标识要求的,可向质保部反馈,并有权拒收。
4.3.2 经质保部检验合格的原材料,仓储车间根据《原材料检验报告单》的合格结论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时,仓储车间应根据供方提供的“送货单”,确认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批次等信息,并在存放过程中持续做好标识,并定期巡查,维护标识完整、准确及清晰。
4.3.3 经质保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仓储车间如未收货,应拒收货;如已收货,应将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并悬挂不合格品标识。确保该批物料已进行显著的标识,并做好有效隔离措施,以免误用。
4.3.4 质保部暂未检验合格的原材料,仓储车间办理收货后,应将其放置于待检区,并悬挂待检品标识,确保该批物料已进行显著的标识,以免误用。
4.4 生产过程中的标识
4.4.1 对于生产过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应保持其原有产品标识;如不能,车间可在盛装的容器上直接标明其名称、型号、批次等信息。
4.4.2 未经检验前的产成品,存放按待检品执行;标识按质保部要求的产成品生产要求统一执行
4.5 产成品的标识
4.5.1 未经检验前的产成品,按 4.4 生产过程标识的要求执行。
4.5.2 经检验合格的产成品,转序至仓储车间。仓储车间应始终在搬运、入库、贮存、出库等环节,保持完整的产成品包装及胶带、喷码等信息。
4.5.3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成品,放置于不合格品区或悬挂不合品标识牌,同时做好有效隔离措施,防止其误用。
4.5.4 仓储车间库存的产成品,如需再次开封,作业前应征得质保部同意;作业完毕后,按质保部要求重新进行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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