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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认真做好岗位的工作交接与公物交接,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及公 物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供应链所管辖的所有基地驻场经理及区域主管。
三、定义:
3.1业务二部岗位交接:公司各基地驻场经理及区域主管在内部岗位调整、离职或调出 (及请假10个工作日以上)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交接。
3.2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以及移交人的直接主管。
3.3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
3.4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
3.5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四、工作交接管理:
4.1工作交接内容
4.1. 1应交接的业务工作包括:
4.1.1.1客户方、操作方、物流方及公共关系名单和联络方式。
4.1.1. 2操作方的具体情况:人员编制、人员花名册、叉车复印件、人员分工、岗位职
责、业务流程及近期工作计划等。
4.1.1. 3仓储的具体信息:库房基本信息(库房面积、库房规划、消防设备、防洪设备 等)和物资基本信息(物资种类、区域划分等)。
4.1. 1.4已完成工作的详细工作报告。
4.1. 1. 5未完成的各项待办事宜及关键点。
4. 1. 1. 6其他纸质版及电子版文件资料。
4. 1. 2应交接的公司物品包括:
4. 1.2.1交接办公用品、办公设备、文件资料(含计算机软件)、钥匙、宿舍等公司物品。
4. 1.2. 2交接仓储资产:货物(各类物资、木楞、打包带等)、劳保用品、设备设施(叉 车、监控设备、红外设备、缓冲称、打卡机、打包机、油桶等)、卫生工具等。
4. 1. 2. 3交接因工作需要公司出具的各种证件。
4. 1.2. 4交接重要文件,公司章程和各类审批文件。 '
4. 1. 2. 5其他重要文件或监交人认为应交接的文件及事宜。
4. 2工作交接流程
4. 2.1职位异动申请批准后,员工开始进行工作交接,并填写《岗位交接清单》。
4.2.2当岀现需工作交接情形时,由需移交人的直接主管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 并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
4.2.3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岗位交接清单》,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岗位交接 清单》。
4.2.41作交接必须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三方同时在场,逐项按交接清单清点文件 资料和办公物品,核对无误后三人共同签字确认。移交人和监交人对工作交接过程及交接工 作的完整性负责。
4. 2. 5业务工作交接应由移交人向接收人和监交人出具书面报告,并认真回答接收人和 监交人的有关问题,监交人有权召集公司有关人员了解移交人的具体工作情况。
4.2.6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岗位交接清单》送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岗位交接清单》原件 由服务科存档,《岗位交接清单》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各一份。
4. 3工作交接要求
4.3.1职位异动申请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前,员工必须坚守岗位。若因私自离岗或消极怠 工,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者,公司将按制度执行。
4.3.2当岀现因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时,应在工作调动、请长假或 离职前1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4. 3.3如移交人有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工作交接,须提前申请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可 由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但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4. 3. 4工作交接必须附有《岗位交接清单》,并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三方在清单上 共同签字确认。《岗位交接清单》填写不详者,或交接手续未办完者,公司不予办理异动手续。
4.3.5 1作交接自批准职位异动申请时开始。交接时间原则为两个工作日,特殊需要可
适当延长交接时间。
4. 3. 6工作交接后,尚在公司的移交人仍有义务帮助接收人顺利开展工作。
4. 3. 7工作交接完后,接收人对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应及时联系移交人,移交人 必须积极配合接收人,直到交接清楚。
4.3.8驻场经理请假10个工作日(包含10个工作日)以下时,不用作岗位交接,驻场
经理电话监管基地。需要现场处理事务时授权附近基地驻场经理处理或区域主管处理。
4.3.9区域主管请假10个工作日(包含10个工作日)以下时,不用作岗位交接,区域
主管电话监管基地。需要现场处理事务时授权巡检主管处理或业务二部经理处理。
4. 3. 10驻场经理岗位交接时由各自区域主管或巡检为监交人;区域主管岗位交接时由业 务二部经理或巡检主管为监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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