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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管理人员离职交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管理人员离职交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 机构设置
三、人力资源部是管理人员离职交接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 离职审批
四、本人提出辞职及公司予以辞退的管理人员,须填写《管理人员工作交接表》(见附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离职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主管级别的管理人员须经所在部门经理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由人力资源部审查,并报公司备案。
五、高层管理人员离职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副总经理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 交接内容
六、管理人员离职需办理交接的物品包括:
1、档案、图纸、资料、账册、文件等(编附目录及说明);
2、与公司相关的音像资料、软件、电子文件、光盘等;
3、借用现金等;
4、员工工装领取记录、扣款详情;
5、办公用具(工具、文具、消耗性的文具可免;
6、办公钥匙、图书、印章等;
7、其他应交接的物品。
七、管理人员离职须交接的工作事项包括:
1、本项目的详细情况
1)甲方负责人个人资料:如电话、负责的工作范围、个人喜好、在工作中的角色。
2)经办的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3)正在办理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4)已交办但尚未开始办理的工作。
5)其他需办理交接的工作。
八、高层管理人员在工作交接时,还须附如下工作事项的明细:
1、重要客户资料及可用的社会资源,如有必要须当面引见。
2、重大财务资金使用情况及结款、欠款、挂帐情况。
3、在职期间主办的重要工作。
第五章 交接要求
九、 离职管理人员须在其离职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始办理交接手续。
十、 离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交予人)在办理交接时,须认真填写《管理人员工作交接表》,并按程序与相关人员及相关部门进行交接。交予人须将物品及工作事项认真填列清楚,积极主动的完成交接过程。
十一、交予人在办理交接时,须由其所在公司指定接收人并委派监交人对整个交接过程进行监督。高层管理人员交接由公司委派监交人监督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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