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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内外销成品发货全流程管理,确保货物准确、高效交付,现发布本规定作为仓储部门发货作业的标准化依据。
一、 目的
为规范公司成品的发货工作,防止货物多发、错发、漏发等有损公司和客户利益的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成品的发货作业。
三、发货总体规定
3.1 仓储人员在接收销售部门下达的"订货通知单"后,需按照产品规格和单据编号建立档案。如发现订单内容存在疑问,须立即与销售业务人员核实确认。
3.2 对于经销商指定非营业地址作为交货地点的订单,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安排发货。
3.3 若实际收货方与订购客户不一致,必须提供由订购客户正式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方可执行发货。
3.4 仓储部门必须凭有效的"订货通知单"安排发货,若订单注明具体交货日期,则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日期执行。
3.5 对于定制产品或注明"不得提前交运"的订单,如因库存管理需要提前发货,仓库管理人员须先与销售业务人员沟通,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并收到正式出货通知后,方可提前安排发货。
3.6 遇紧急发货需求时,须经销售主管直接通知仓储主管先行处理,后续应及时补办完整的出货手续。
3.7 所有成品出库前必须完成检验程序。特殊情况下需紧急发货的,应在发货同时完成检验手续。
3.8 对于已收到销售部门暂缓发货通知的定制产品,仓储部门应立即停止发货安排。待收到正式出货通知后方可继续执行。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确认,但须在事后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3.9 完成"成品交运单"填写后,应及时在对应的"订货通知单"上注明发货日期、运单编号及实际发货数量等信息,便于后续跟踪查询,并确保单据按编号顺序归档保存。
四、 交运期限规定
4.1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仓储部应提前一天办妥“成品交运单”,并于一天内交运。
4.2属计划产品且已接获客户的“订货通知单”。
4.3内销、合作外销订制品。
4.4直接外销订制品入库后,需配合结关日期交运。
五、承运车辆调派与控制
5.1 仓储部门需安排专职人员统筹管理运输车辆调度及发货人员工作安排。
5.2 每日16:00前,仓储部门必须完成次日需发货的"成品交运单"准备工作,并及时通知运输公司安排相应车辆。
5.3 当运输车辆预计在非工作时间到达客户指定收货地点时,仓储部发货管理人员应提前将预计到达时间告知销售业务人员,由业务人员与客户协调收货事宜。
六、复核货物
6.1货物备好后准备装运前,出库管理人员应根据“订货通知单”、“成品交运单”仔细做好出库货物的复核工作。
6.2出库复核的内容。
出库管理人员对货物进行复核时,主要应关注配备的货物是否与“订货通知单”、“成品交运单”等出库单据相符,确保货物质量满足客户需要。具体复核的内容包括三点,如下表所示。
6.3复核后,出库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复核记录,如实、详细地填写“出库复核记录表”。
七、内销成品交运
7.1在国内销售成品发货时,仓储部门需根据“订货通知单”开具“成品交运单”(共六联),同时销售部门负责开具发票。确认无误后的客户联发票将寄送给客户,而存根联与未使用的发票应在次月2日前送至财务部。
7.2如果在“订货通知单”上标明有预付款项,在开具“成品交运单”时,应在相应的“预收款”栏目中注明预付款金额和发票号码。对于分批交货的情况,原则上应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时收取款项,除非“订货通知单”中有特殊规定。
7.3关于“成品交运单”的流转程序如下:
7.3.1当运输车辆进入仓库装载成品后,发货人和承运人应在“成品交运单”上签字盖章。第一、二联应提交给销售部门的业务员进行核对,之后第一联由销售部门保存,第二联则转交给财务部会计进行入账处理;第三、四、五联则交给承运商。
7.3.2货物到达目的地并经客户签收后,“成品交运单”的第三联由客户保留;第四、五联则由承运商带回本公司,其中第四联返回销售部门,第五联由承运商保管并据此申请运费;第六联则由仓储部门自行保存。
7.4若客户提出自提要求,仓储部门必须提前与销售部门沟通,并与相关人员确认。成品装车后,承运人在“成品交运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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