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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里的危险区域(比如高压电房、危险品库等)怎么管,一直是个难题。我们公司最近推行了一套《硬隔离与双锁制管理办法》,感觉效果不错。
核心思路就是“物理隔离 + 两人互保”,上手不难,关键是能实实在在地堵住安全漏洞。我把制度原文贴出来,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带来一些启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公司《关于危险区域实施“硬隔离、双锁制”管理的通知》要求,为强化生产施工场所危险区域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施工场所危险区域管理到位,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AA矿业有限公司所属各生产施工场所。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成立危险区域"硬隔离、双锁制"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生产副矿长
成员:副总工程师、各部门及工区第一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落实。
主任:安监部主任
成员:安监部全体成员、机运部/通防部/生产技术部等专业部门指派的专职联络员、各工区安全副区长。
第四条工作职责
组长:全面负责公司生产施工场所危险区域“硬隔离、双锁制”管控工作。
副组长:根据工作分工,协助组长督促抓好分管范围内生产施工场所危险区域“硬隔离、双锁制”场所的识别及管控措施的落实。
成员:负责管辖范围生产施工场所危险区域的“硬隔离、双锁制”场所的识别和制定落实管控措施。
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生产施工现场危险区域“硬隔离、双锁制”场所的识别、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并协调、推进、监督检查“硬隔离、双锁制”管理工作落实。
第五条 术语定义
(一)硬隔离:指采用不可移动或需借助工具才能移动的物理屏障(如实体围墙、固定式围栏、密闭门、防护罩等),将危险区域与人员活动区域进行永久性或半永久性隔离的方法。
(二)双锁制:指在危险区域的入口或关键控制点上设置两把独立的锁具,钥匙分别由不同人员(如作业负责人、安全监护人)保管,必须两人同时到场方可开启,以确保进入风险受控。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生产施工场所危险区域实施“硬隔离、双锁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矿长负责危险区域“硬隔离、双锁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危险区域“硬隔离、双锁制”管控工作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七条 机运部负责全矿触电、机械伤害类别危险区域和危险作业的识别及管控措施的制定,并根据“硬隔离、双锁制”管理标准及要求,监督和督促责任部门完善现场管理措施。
第八条 通防部负责井下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等危险区域和危险作业的识别及管控措施的制定,并根据“硬隔离、双锁制”管理标准及要求,监督和督促责任部门完善现场管理措施。
第九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顶板、水害危险区域和危险作业等危险区域和危险作业的识别及管控措施的制定,并根据“硬隔离、双锁制”管理标准及要求,监督和督促责任部门完善现场管理措施。
第十条 安监部职责
安监部是公司“硬隔离、双锁制”管理的归口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高处坠落、地面爆炸、地面火灾、烫伤、溺水、车辆运输等类别的危险区域与危险作业进行识别,并组织制定、审核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根据“硬隔离、双锁制”管理标准及要求,监督与指导各责任部门完善现场管理,并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
(三)对未有效落实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行使督促整改、考核追责的监督管理权
第十一条 各责任部门必须根据各专业管理部门排查发现的危险区域和危险作业问题,按照公司“硬隔离、双锁制”管理标准及要求,落实各自负责生产施工场所的危险区域和作业管控措施。
第十二条 对危险区域严格按照“硬隔离、双锁制”管理标准及要求,通过修筑房屋、围墙、设置固定式围栏、加装机械双锁等方式实施“硬隔离、双锁制”管理,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和危险告知标识,确保生产施工场所危险区域管控到位。
第十三条 锁具与钥匙管理
(一)危险区域使用的锁具必须为专用锁具,具备唯一编号,并悬挂“危险区域,严禁擅动”的警示牌。
(二)两把钥匙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和指定的安全监护人保管。保管人应对钥匙的安全负责。
(三)进入危险区域前,双方必须共同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同时开锁。
(四)作业结束后,必须确认区域内所有人员已撤离、设备已恢复安全状态,再由双方共同上锁。
(五)各责任部门应建立本部门危险区域锁具与钥匙清单,定期检查其完好性。发现锁具损坏、钥匙遗失等情况,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安监部,并及时更换和重新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时,严格实行监护人员(或工作负责人)到场制和现场安全措施到位把关,确保危险区域作业监护到位。
第十五条 各专业部门要落实监督责任,定期对业务管辖范围内生产施工场所的危险区域和危险作业"硬隔离、双锁制"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一般性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责任部门负责人予以警示;
(二)对未按期整改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对责任部门负责人按照500元/处进行考核,并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三)对因措施不落实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据公司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
(一)在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瓦斯突出、涌水、冒顶等紧急情况,需立即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抢险救援时,现场最高指挥员有权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决定采取破拆等非常规方式解除“硬隔离”措施,以快速实施救援。
(二)采取非常规方式解除隔离后,现场最高指挥员须指定专人,简要记录解除隔离的原因、时间、位置及现场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该记录应在抢险救援告一段落后立即补全,并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提交至安监部备案。
(三)安监部在接到报告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对紧急解除隔离事件的原因、过程及措施有效性进行专项分析,总结经验与不足,用于完善本制度及相关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安监部要定期组织各专业部门对地面和井下“硬隔离、双锁制”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生产施工场所危险区域得到及时识别、有效隔离和规范管控,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 条本制度归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 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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