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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公司领导负责制、各级领导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公司领导要协助生产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五条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要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不准穿拖鞋,赤脚工作,上班前不准饮酒,饮酒后严禁上班。
第六条 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和睡觉,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危险部位,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第七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清理场地。
第八条 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严禁带小孩进入生产车间和生产区。
第九条 各生产班组长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一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储存点,严禁烟火,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维修设备需要动用明火,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第十四条 做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车间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做好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清除,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请示领导处理。
第十七条 部门领导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车间、班组(岗位)的二、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做好本厂吊机月度、季度、年度安全技术检查,以保证吊机运行安全可靠性。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电工批准,任何人或部门不准私拉、私放电源线。
第二十条 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防止掉下伤人及打坏设备。
第二十一条 配电房、锅炉房、生产车间、仓库、中心化验室等重地,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第二十二条 车间仓库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量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无损、随时可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坚决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规定禁烟区禁止吸烟,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告诫和劝住在公司规定禁烟区抽烟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物流、品管部门组织落实安全培训工作,凡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的后果,所有费用入保险的按保险金赔付,剩余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一定比例,公司直属主管领导、部门领导、车间主任、班长都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实施后,原有的类似制度自行终止,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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