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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北京宝供福田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甲、乙双方商议,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独家有偿租赁甲方的场地、库房(5号库)及九间平房作为乙方的经营场所,现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出租条件:
乙方租赁甲方的库房和场地,乙方须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至甲方所在地,即北房开发区。
二、乙方租赁条件:
乙方独家租赁甲方场地、库房,乙方负责缴纳租赁费、水、电、暖气费;如需向国家或村委会缴纳其他费用(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甲方应保证水、电、暖气计量设施的齐全。
三、乙方进驻条件:
甲方按乙方经营需要对现况进行完善,达到乙方需要。要求如下
1、库房内增添双排照明,6个照明控制开关。
2、2、3库房西边一层、二层地面铺砖、室内吊顶及室内照明,墙体粉刷。
3、平房地面铺砖、墙体粉刷、制定墙体贴白砖。
4、保证水、电、暖气接通。
5、增添门卫值班室。
由于气候影响现在不能施工的项目待2005年3月进行实施。
四、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由于建筑质量原因库房不能正常使用,由甲方负责维修。
2、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守法经营。
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与镇政府、村委会、村民之间的关系协调。
4、乙方如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甲方有权利终止租赁协议。
五、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现有设施基础上,如需改造或投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双方签字认同。
2、乙方应按时交纳租赁费、水、电、暖气费。
六、其他约定:
1、乙方的改造和投资在协议期满后,双方协商解决。
2、在协议期内,单方终止协议需提前90天通知对方。如遇双方不可抗拒因素(国家征用、公司改制),需终止协议,双方应无条件服从。
3、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七、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
八、租赁费及支付方式:
乙方租赁甲方5号库、九间平房及场地,年租赁费28万元人民币;每半年支付一次,协议生效30日内付清第一次租赁费。
九、此协议一式二份,签字或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北京宝供福田物流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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