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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材料入库、堆码、发放、盘点制度,仓库货物仓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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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材料入库

  1、材料入库,验收人员根据材料采购计划、合同、提货单及供方送货单据进行验货,向供方索要相关材料质量技术证件单据。依据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必要时可与相关部门共同把关。

  2、进场材料必须及时验收,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完毕。计重物资一律按实际重量验收,计重衡器要求经检合格;以理论换算计重交货的物资,按规定换算计重验收,并需记录换算依据、尺寸和件数;计件物资应全部清点件数,定量包装的计重、计件物资可抽验5-15%,同时要记录毛重、皮重和净重;成套交货的机电设备必须查点主体、部件、零件、附件及其他工具备品等。

  3、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数量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反馈,并做记录。属供方责任的酌情作退货、让步接收、取消合格供方资格等处理,不具备合格供方资格的上报公司主管部门核准。

  4、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待处理物资,不得办理手续,应单独存放,妥善保管,防止混杂、丢失、损坏。

  5、验收完毕,验收人员应及时填制验收单据交由供方,填写单据应按要求规范、完整,字迹清晰。

  6、对于取样试验的物资,验收完毕后及时填写材料送检通知单交与项目试验部门,同时对取样物资挂(插)明显物资标识,注明检验状态。按规定需要经过试验的物资未经试验验证、或实验结果尚未知晓、以及试验为不合格品的,严禁发放和投入使用。

  7、火工品和化学危险物品设专库保管,并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火工品和化学危险物品技术保管要求保管,严格执行、火工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收发保管制度

  二、材料堆码

  1、物资验收完毕,按工地现场规划排列在相应的库房、货棚及货场。笨重、难移动的物资,可存放在收发作业方便的货位,配套物资可集中存放。仓储物资、待发物资、待保管物资、待处理物资均应划区分开,不得混存。仓库内不得存放无帐物资和私人物品。

  2、物资保管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设响应的有关物资显示板及标识牌。做到库内物资及设施无积尘,货区无杂草,临时货场的货垛周围无杂草。

  3、存放堆码要做到正确、整齐、安全稳固、合理苫垫、过目知数、查点方便、标志明显、固定货位存放的物资实行“四号定位”、“五五堆码”;自由货位存放的物资可参照执行。

  4、物资仓库要认真执行各类物资技术保管规程,做到物资无变质、锈蚀、损坏、霉烂、虫蛀、鼠咬。对需要温湿度调节的物资、精密仪器的保管,应有温湿度控制措施。大宗/露天存放的物资应码放整齐,不得混码、混存;怕潮、怕水物资露天存放时必须在底层加垫(木枋、混凝土方等)、顶层加盖(防水布等)。

  5、物资搬运、堆码作业必须保持物资完好无损。严禁野蛮装卸、堆码危险品或有毒害的物资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工具,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6、超长、超重物资、精密仪器设备、易损、易燃、易爆物资的搬运,在必要时应会同工程技术、安全质量部门指定搬运方案或搬运作业指导书。

  7、对有可能在搬运过程中出现损坏、变质情况的重要物资,项目物机部门应派专人指导装、卸、运环节。

  三、物资发放

  1、物资发放必须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量堆码,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

  2、物资出库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有保管期限的在有效期内发放,超过保存期的应按规定进行取样复检。

  3、物资出库必须坚持“三检查”,即检查发料凭证是否正确无误,检查发出物资的编码、品名、规格、数量是否相符,检查应附技术证件和有关凭证是否齐全;“三核对”,即发料凭证与帐卡核对,发料凭证与发出实物核对;结存实物与帐卡核对制度。

  4、物资出库必须严格执行回收利旧制度,对规定必须回收的物资应退旧(废)才能领新。

  5、严格执行限额发料制度,发放领用小额零星物资,除难以分割、拆零的以外,不得随意超发。

  6、易燃易爆(指火工品)物资应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要求和《中铁四局集团工程项目火工品管理办法》指定专门的领发料手续。

  四、物资盘点

  1、坚持月末材料盘点制度,有财务和物资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盘点的物资应包括库房和料场的原材料库存。

  2、循环自点率不得小于15%,盘点数量必须准确、真实、全面,做好自点记录。

  3、自点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及时按规定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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