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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仓储与保管合同
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1、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概念
⑴保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保管人(也称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接受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也称寄托人)。
该种合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1)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而非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3)保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单务合同,但当事人可以签订有偿的保管合同。(4)保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以寄存人实际交付保管物品为要件,并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
⑵仓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仓库经营者(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些付报酬的合同。仓储合同既可以口头方式订立,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但储存物价值较高或者为特殊物品,或者仓储费较高的仓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①保管人必须有仓储设施并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②合同所指保管对象必须是动产③仓储合同是有偿的双务合同④合同下货物的交接以仓单为凭据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仓储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1)验收和接受保管物;(2)交付仓单;(3)仓储和保管;(4)危险通知和处置;(5)协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保管物或提取样品;(6)返还保管物。
存货人的主要义务有:(1)给付仓储费;(2)提供资料或说明;(3)取回仓储物品。
2、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都指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⑴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无偿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⑵保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而存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⑶仓储合同的主体有一定的特殊性,保管人一般为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依法批准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或集体经营者;而保管合同的当事人,现在法律未作限制。
⑷仓储合同的标物为动产,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未作规定。
二、《合同法》中有关仓储合同的规定
1、特殊货的告知与处理
⑴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⑵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⑶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2、货物的入库验收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仓单的使用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4、货物的检查和取样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5、通知和催告
⑴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⑵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6、货物的提取
⑴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⑵储存期间届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⑶储存期间届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⑷储存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灾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⑸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保管人的责任
⑴储物必须是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仓储物在仓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储存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⑵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⑶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如果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是由于因仓储物自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是由于仓储物的包装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是由于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保税货物的仓储
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国际上通行的保税制度是,进境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时免纳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或其它进口批件,在海关规定的存储期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一、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1、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
2、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
3、配备经海关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
4、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 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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